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62.2-1995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11-20批准 1996-07-01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颁布后,GB 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处置场标志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行、江 明、章新林、韩红娟、贺世群。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2893-82 安全色 GB 2894-88安全标志 3 术语 3.1 图形符号 以特定图形或图象为主要特征的符号。 3.2 标志 给以人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 3.3 提示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 3.4 警告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 4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 4.1 图形符号类型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1。 表1 序号 1 2 提示图形符号 警告图形符号 名 称 一般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功 能 表示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表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 4.2 标志形状及颜色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见表2。 表2 警告标志 提示标志 形 状 三角形边框 正方形边框 背景颜色 黄色 绿色 图形颜色 黑色 白色 5 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 5.1 标志牌的设置 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5.2 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标志牌制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 5.3 检查与维修 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d0f0fd9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