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警示标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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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62.21995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1120批准 1996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71日起实施。 本标准颁布后,GB 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处置场标志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行、江 明、章新林、韩红娟、贺世群。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289382 安全色 GB 289488安全标志 3 术语 3.1 图形符号

以特定图形或图象为主要特征的符号。 3.2 标志

给以人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 3.3 提示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 3.4 警告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

4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 4.1 图形符号类型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1


1

序号 1 2



提示图形符号



警告图形符号

一般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表示一般固体废物贮

存、处置场 表示危险废物贮存、处

置场

4.2 标志形状及颜色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见表2

2



警告标志 提示标志

三角形边框 正方形边框

背景颜色 黄色 绿色

图形颜色 黑色 白色

5 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 5.1 标志牌的设置

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5.2 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标志牌制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

5.3 检查与维修

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24a5cab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2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