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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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赵红伟,现就我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离石区黄蒿梁景区施工承包合同》履行一事,向有关领导作出如下反映:

2012925日,我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离石区黄蒿梁景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我方组建施工队,承揽黄蒿梁景区滑雪场1号段的土石方工程,每立方单价为11.63元(运距1.5公里以内),按双方确认实际完工量每月结算。同时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我方向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交纳各类保证金50万元,施工期间的机械用油由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工期自20121010日进场开工,竣工日期为2013315日。

合同签订后,我既安装约定向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40万元,在20121010日组织了30余名工人,6台施工机械进场。但由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因,工程迟迟不能开工,延误工期50余天。直20121123日,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才通知开工,就在开工3日后,大约完成15000余立方的土方工程,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却不能提供机械用油,致使工程再度停工,至今无法复工。

在此期间,我多次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离石区黄蒿梁景区董事长郭七保协商要求履行合同,退还保证金40万,赔偿机械台班费419800元、人工费339848元、已完成土石方费169820元、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120000元,共计1449468元,但始终没有任何效果。为此我特向领导反映此事,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赔偿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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