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入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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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入股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 乙方: ,身份证号: ; 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丙三方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本着自愿结合,共享利润,共担风险,遵循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心协力办好企业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納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 第七条 合伙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固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合伙期限为 年。(注:合伙协议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人,分别是: 1、 ,住所(址): ; 身份证号码: 。 2、 ,住所(址): ; 身份证号码: 。 3、 ,住所(址): ; 身份证号码: 。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各方本着自愿原则,达成以下分配利润模式,甲分得利润的 %,乙分得利润的 %,丙分得利润的 %。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债务分配,若经营不利,各方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股权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中途若有新的合伙人入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合伙协议,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退伙 (一)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陰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年仍未做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 份,送登记机关存档 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e4688fa13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d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