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经营管理五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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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经营管理五项制度 一、承印验证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在承接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托单位及委印人的各种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验证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境外出版物著作权证明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二)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图书、期刊时,必须验证并收存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印刷企业承接报纸印刷时,必须验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承接印刷报纸、期刊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印刷企业印刷图书、期刊前,须将《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接印刷。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能在同一印刷企业内完成的,必须分别向各承接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三)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承接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物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时,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并核发的《境外出版物准印证》和境外出版物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四)印刷企业承接印制注册商标时,必须验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时,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时,必须验证委印单位营业执照及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时,还必须验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印刷企业应保存上述《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备查验. (五)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时,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 (六)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时,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印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时,必须验证委印单位委托印刷证明及委印人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本规定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复印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二、承印登记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承接出版物印刷登记簿》、《承接包装装潢印刷品登记簿》、《承接其他印刷品登记簿》、《承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承接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承接印刷品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名称、数量、印件原稿、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承接印刷品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统一印制。 (二)印刷业经营者须在每月月底将《承接印刷品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同时报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对委托印刷的印件的原稿、校样、底片、印板、半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存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二)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要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三)印刷业经营者应建立印刷品档案管理制度。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应将印刷合同、承接验证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复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每次印刷业务完成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印单位,履行交付手续并有签收记录,不得擅自留存。 五、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特种印刷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二)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完成后其磁盘中的内容应当在委托方的监督下删除.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edc701195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