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经营单位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印刷经营单位的管理,增强经营业主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繁荣文化市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制度。 1.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学习并认真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 2. 服从新闻出版.公安.工商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3. 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信内容和国家命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经营行为。 4.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5.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 6. 没有管理部门的特别许可,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7. 认真执行承印验证制度和承印登记制度,承印登记本保存60日备查。 8. 打字复印及印刷项目明码标价,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9. 印刷经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要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清除安全隐患。 10. 按通知、规定要求参加各类会议或培训,积极配合“扫黄打非”各项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a19f828cf84b9d528ea7a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