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销售的国内外生产的所有鞋类产品。 第二条 鞋类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 产,不合格产品或无合格证、 产品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厂名、 厂址的“无 三鞋”不准出厂,经销企业不准进货和销售。 第三条 凡是出口转内销的鞋类商品,如无中文标记,经验者必须 用中文标明其真实厂名、厂址和商标名称后才能销售。 第四条 凡经销鞋类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实行“信誉卡”或发票销售 制度,并对与质量问题的鞋类商品实行“三包” 。生产厂家应承担“三 包”责任。 第五条 鞋类商品实行“三包” (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是: 自售出之日起,价格在 50 元以下的“三包”期限为一个月 ; 价格 50 元 (含 5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两个月;价格 100(含 100)以上的为三个 月。 第六条 鞋类商品实行“三包” (包修、包换、包退)的范围是: 1. 确因质量原因出现脱胶、掉跟、断线等情况,经销者应当免费给 予修理,修理期限为七天,确需送外地及生产厂家修理的,修理期限为 30 天。如按期未能修复的,应当允许调换,无同型号的,应予以退货。 2. 凡消费者购买鞋后即发现尺码与国家标准不符, 或者两只鞋颜色 不一、大小不等和均为一边脚的,经销者应给予调换,无同型号时,应 予以退货。 3. “三包”期限内(扣除送修时间) ,对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脱胶、 鞋底断裂、 鞋面皮革断裂等质量问题的鞋, 经销者应尊重消费者的意见, 做调整或退货处理。 4. 凡因鞋子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而需送有关部门检测后才能判明责 任的消费纠纷, 在征得双方同意后, 应及时把鞋子送法定检测部门检验, 其检验等有关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5. 调换或退货的鞋类商品由经营者集中定期退还厂家, 其费用由责 任方承担。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 1. 无信誉卡或购物凭证的; 2. 标明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 3. 超过“三包”期限的; 4. 自行修理和人为性破坏的。 第八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的生产经销者,限期整改仍无效,则由行 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原制定的《安徽 省关于鞋类“三包”的暂行规定》自行作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f864b215a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