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公务卡结算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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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公务卡结算报销管理暂

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行公务卡改革,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以及中科院《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计字[2009]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研究院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特种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卡人无需预借现金、支票,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研究院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由于医药费不能及时报销,不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三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凭发票等有效报销凭证和公务卡交易(消费)凭证,应在公务卡到期还款日5个工作日前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对于审核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及时通过银行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按第三条规定时间的要求,向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等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审批后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五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发卡银行申办。研究院工作人员在新增、调动和退休时,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停用等手续。

第六条 研究院工作人员公务卡授信标准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的资信情况确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八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现,公务卡内的存款在本地提取现金免手续费。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上的转变,它不改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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