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手抄报内容资料 1、励操行以修法业,当自重;甘淡泊以守清贫。当自省;谋善举以泽众生,当自励。 2、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 3、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4、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 5、学法知法以法育人,用法维法依法治企。 6、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霍姆斯《普通法》 7、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8、有公必有公道;有公道必有公制。 9、普法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10、人人遵纪守法,国家长治久安。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3、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4、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5、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6、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8、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9、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10、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2、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13、学校应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14、学校应当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15d7e06a6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