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杭运政罚〔2021〕18217)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杭运政罚〔2021〕18217 【处罚日期】2021.08.03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吴昊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9:23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7月30日13时3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龙井路7号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DA3793的网约车在该处下客,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吴昊以及车上乘客调查询问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吴昊驾驶浙ADA3793网约车从雷峰塔载送3名乘客前往都锦生故居,并收取运费人民币10元整。该趟行程未通过平台接单,系驾驶员在路边招揽乘客。8月3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黄伯骝、沈芬琴承办此案。2021年8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吴昊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吴昊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其它书证原件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吴昊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 / 2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2860c5f56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