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变更税务登记流程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征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承受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承受理。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证明、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28767061a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