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其类型 (一)儿童家庭暴力的涵义 但丁有句名言,这世界上的暴君借着爱的名义施暴,但是施暴不是爱。家庭暴力与目前所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是背道而驰的,更是与法律价值和道德理念的要求相反。不同的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因为受到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而不同。加拿大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施虐者以暴力、胁迫、威胁、忽视等对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体或是心理造成损害的行为。 美国的《家庭暴力标准法》规定,对家庭成员的实施身体残害或是心理伤害以使其达到害怕程度就是家庭暴力。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 2 条规定,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暴力、残害、限制人身以及长期性的谩骂、恐界定儿童家庭暴力必须从家庭暴力的概念入手。要区分一般家庭教育纠纷中家长对子女的正常管教造成的较轻伤害。因一时失手造成损害结果较重的身体上的重伤,其与儿童虐待的本质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在普通的家庭教育纠纷中,管教人与被管教的儿童是一种较为正常的状态,而儿童家暴状态下双方则是一种强烈的非正常的控制与被控制的状态。 联合国大会的《儿童权利公约》,首先规定了儿童的范围,其次提出要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规定国内一切涉及儿童利益的立法均要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之相对比,中国在儿童保护方面上理念较为保守,仍停留在以坚持教育与保护为原则的基础上,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并没有提及。其次,公约提出若父母危害到儿童的利益,允许儿童与父母分离。而我国保护儿童的法律中只是概括笼统地提出“禁止使用家庭暴力”。《反家暴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儿童具有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温和的教育手段进行家庭教育,遵守公序良俗,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禁止使用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法》第 2 条和第 37 条规定了定义和适用范围,令人遗憾的是,只是列举了作为方式的暴力行为,对于针对儿童的忽视、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不作为和性暴力却没有给予规定。不利于转变社会观念,将会造成对未成年人忽视、遗弃等行为和对女性权利的忽略、恐吓,对身体及心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就是家庭暴力。 (二)儿童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我国将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分为了人身暴力、精神暴力和忽视。 1.人身暴力 人身暴力在儿童家庭暴力犯罪中具有普遍性,主要表现为殴打和捆绑的形式造成重伤或者限制人身自由。 2.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是指使被害人长期处于精力折磨的压力下,极度恐惧和害怕,常见以经常性的谩骂、言语刺激、鄙视漠视等作为或是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和心理的折磨。 精神暴力危害并不亚于身体暴力。因精神暴力相较于人身暴力具有隐蔽性,更不容易被发现并治疗。被害人长期处于精神暴力下,可能会造成精神抑郁、性格扭曲,情况严重者可能出现以选择自杀来终结精神暴力。 3.忽视 忽视是指父母或法定的负责人故意造成该儿童的生活基本需要的缺乏及不提供适当的照顾,包括食物、衣着、居所、卫生、医疗及监督。忽视最常见的结果是营养不良,同时也可能患有多种疾病而没有适当的治疗。贫穷、失业、单亲家庭、父母智能不足或管理不善的育儿机构等环境中,有时很难区分真正的忽视案件。忽视可能是各种受虐情形中最普遍的现象。当受虐者体重在正常的百分之七十以下,必须积极治疗。长期营养不良降低儿童的抵抗力及阻碍智能发育。许多受虐儿童的死亡直接或间接与忽视有关。 在人身暴力和精神暴力以外,有关公约、国外立法和学术理论也增加了性暴力的儿童家暴类型。性暴力是指受害人被强迫接受,违背其意愿接受与其存在家庭关系的加害人,通过使受害人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根据《中国家暴现状》调查,受害者很难说是因为他们感到羞辱,他们不愿意告诉任何人寄养家庭的孩子受到更多的虐待。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地位不平等,受害者往往处于被制地位。由于受中国传统教育的影响,关于性侵害大多避而不谈,即使儿童在家暴中遭受了性暴力也羞于向外界求救。因此,儿童家暴中虽存在性暴力的案件,但是其认定是一大难题。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343581674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