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以第三方审计结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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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以第三方审计结论结算

王登山

【期刊名称】《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年(),期】2013(000)011

【摘 要】200912月,北京房信公司与天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房信公司将其开发的蜀国人家小区商品房住宅楼发包给天成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合同对工期、质量、价款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关于工程竣工结算事宜,双方约定:工程结算交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最终结算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
包人按约施工并于201112月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了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双方核对,发包人确认工程审核结算价为1.2亿元,并与承包人签订了书面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其后发包人又提出须由第三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进行审计,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则认为:发包人以第三方审计之名、拖延支付工程款。 【总页数】1(P97-97) 【作 者】王登山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 【相关文献】


1.浅析工程结算与审计结论不一致问题2.谈工程结算审计结论的法律效力3.审计结论亟须明确法律地位——兼谈审计结论的法律救济4.谈以第三方审计结论结算5.承包人只能按审计结论为依据结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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