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人员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 - 1 - 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二、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重大技术革新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 - 2 - 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5、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三)获得过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和〘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厅发〔2008〕14号) - 3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54221da82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