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1.22 【实施日期】2016.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2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作如下修改: 1 / 2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 将第二条中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修改为“法人”。 三、 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五、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六、 在第十六条第二款“发展改革”后增加“经济和信息化”。 七、 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八、 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7ba8f8d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