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过劳死”工伤认定问题研究 “过劳死”一词起源于日本,最初日本学者从社会医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义,“过劳死”指的是由于过度劳动加重高血压动脉肝硬化等症状,导致心脑血管疾病,或是引发急性心律不齐等疾病,引起死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劳动强度逐渐加大,“过劳死”现在也在我国相继出现。 标签:过劳死;工伤;法律规制 “过劳死”的定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1.劳动者长期超强度工作;2.劳动者死亡;3.死亡与超强度工作之间的关系。一般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劳动者长期处于超时间加班或长期处于超强度劳动的状态,过度透支身体,或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最终导致劳动者死亡的情形。 一、我国对“过劳死”现象的工伤认定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将“过劳死”纳入立法范畴,只是在《劳动法》第36条和第41条中对劳动时间作了规定。目前,我国应对工伤及职业病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和《法定職业病目录》。《法定职业病目录》列举了一些病种以及多数“工伤”的情形,但并不包含“过劳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中“患职业病”情形,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情形对于“过劳死”的认定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根据对该条款的解读,可以发现我国对于职业病的认定采用的认定原则是法定原则,即只有收录到职业病目录中的类型才能纳入因患职业病而认定为工伤的范畴,在有关我国劳工保护的立法中价值判断出现偏差的情况下,尤其在执法人员素质尚未与法律发展进程完全匹配的现实下,方便执法的立法理念会使职业病目录及认定原则成为排除患职业病而认定为工伤的最权威的依据。过劳死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可能性很小。劳动者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状态下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过劳死的构成要件,毫无疑问应当认定为过劳死,同时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将此种情形的过劳死认定为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制合法合理。但即使是这种情况的过劳死还受到劳动者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同时兼备的限制。如果过劳死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之外,受害人将如何得到救济。或受害人因超出法定的48小时的限制经抢救无效死亡而不能视同工伤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补偿。有学者指出,48小时之内的限制无论是从社会道德底线的角度分析,还是从人体自身机能的角度考虑抑或是从立法技术法律适用的角度衡量都显得不够科学不够合理。 二、建议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 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一方面可以使“过劳死”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依据,使受损害劳动者家属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最为快捷的方式得到补偿,从而解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7fad33efb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a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