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占劳动争议的比重较高,因其索赔程序繁杂,一般情况下,普通劳动者很难凭借个人能力顺利完成工伤求偿程序,本书也旨在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一些工伤赔偿的基本知识、流程和法律依据。工伤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比,工伤赔偿不评价劳动者在发生上海过程中的过错,只要能认定为工伤就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加之,有些省份的工伤待遇标准较高,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往往选择工伤赔偿救济而不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了解纠纷。当然,有些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希望走工伤赔偿之路。为了让广大读者能顺利掌握工伤赔偿的要领,下面我们先提纲挈领的介绍一下工伤赔偿的关键步骤及主要注意事项: (一) 工伤损害赔偿的大致流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单位又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同时着手两件事:首先是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劳动关系之存有疑问,工伤认定部门会要求劳动者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这样劳动者就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之诉,然后案件可能要进入一审、二审环节,等终审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当事人拿着生效判决书即可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部门会再法定期限内做出认定与否的结论。 如果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那么就可能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环节,通过行政救济途径对工伤认定问题做出生效的结论。 工伤认定这一事实尘埃落定后,劳动者就要向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致残等级鉴定,有了第一次的鉴定结论后,当事人还可能提出复查或再次鉴定,以便做出最终的有效鉴定结论。 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都明确的情况下,劳动者就可以要求工伤赔偿了,一般需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等环节。工伤赔偿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用人单位愿意履行的则索赔程序进行完毕,如果单位不履行的,则要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实现赔偿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唯需要注意提出哥哥就几环节的时效或时间限制以及所需的材料。 (二) 关于工伤的范围,主要体现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的规定,第16条从反面做了排除性规定,尽管如此,生活现象的千变万化使得原则性的规定捉襟见肘,各地工伤认定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不得不对溢出法律规定或者法律的迷糊地带进行不懈的挣扎和探索。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在总结司法规律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上下班途中”、“因工外出期间”等做了解释,并通过第3、4、6等几个条款对新型的用工关系中发生的工伤做了规定,总体而言,这个司法解释不仅明确了认定工伤的条件,在某种意义上也扩充了工伤的范围,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有利的。 (三)关于工伤赔偿待遇。 这个问题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专门的张杰诶规定,对于绝大多数工伤情形来说,只要有了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级鉴定结论,就可以计算出相应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可以粗略的氛围两类,一类是医药费之类的实报实销的费用;另一类是以特定条件成就为前提的指向未来发生的补助费用。对于前一情形的费用只要按照有效的发票和依据向单位主张即可,但后一种费用与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人均预期寿命、工伤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年龄等因素相关,具体的补助标准,国务院是授权地方制定政策法规量化相关标准,因此,具体到这部分工伤待遇的计算,还需要借助省、市的相关规定和数据进行。上述内容是对工伤赔偿时会用的主要法律以及流程所做索引,正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结合具体的规定予以解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8f696dacb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b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