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专家——罗豪才 罗豪才,男,汉族,1934年3月生,福建安溪人,致公党成员、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 1951年4月至1952年7月在新加坡被英殖民当局监禁。1952年至1956年广东省广州知用中学、江苏省无锡市第一中学学习。1956年至1960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1960年至1984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系副主任。1984年至1985年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进修。1985年至1986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1986年至1992年北京大学副校长、教授,北京市侨联主席,中国侨联副主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1992年至1993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副校长,北京市侨联主席。1993年至1995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全国政协副秘书长,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副校长。1995年至1996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副秘书长,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6年至1997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7年至1998年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8年至1999年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9年至2000年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0年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至2007年12月),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3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2007年5月10日当选为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 。 在学术研究方面,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法学)组成员,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顾问、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高校法学院兼职院长、教授。 长期从事比较宪法和行政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尤其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研究方面有较深的造诣。率先提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应该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从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的实际出发,从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这对基本关系着手,运用矛盾分析、规范分析和实证的方法,解释行政法的失衡现象,提出解决行政法失衡问题的思路,即通过构建平衡的行政法机制与行政法制度结构,以实现行政法权利(力)格局的结构性平衡。这一理论在行政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都引起较大反响。 主要著作有:《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合著)、《西方司法制度》,并主编《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行政法论丛》、《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行政法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等多部教材与专著。 2007年起担任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法学(行政执法方向)必修课《行政法学》(1、2)的主编主讲。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9e57d1a64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