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大家好。先和大家分享题解中的几句原话:“警方对潜在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提前抓捕等手段。在许多案例中,潜在嫌疑人甚至还没有产生犯罪念头即已受到干预,以致于大量民众质疑警方滥捕无辜。它也必将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基于以上,我方认为不应该在全国范围推行先知法案,论证有四: 第一,它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我必须强调,先知法案依据的是技术,而非神学,想要做到精准预测99%的犯罪,唯一途径在于通过网络和现实两种监控方式24小时不间断地刺探公民隐私。而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第二,它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刑法中有一个专业术语叫犯意表示,即以口头、文字或者其他方式流露出犯罪的动机,而没有付诸具体实践,不构成犯罪。即法律只打击行为犯,不打击思想犯。而先知法案甚至要对还没产生犯罪念头的公民进行批捕,这就构成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犯。 第三,它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当公权力机关以莫须有的犯罪倾向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时,无疑会让外界对当事人的品德、信誉、综合形象产生怀疑,致使其名誉受损。更为可怕的是,传统的名誉受损我们可以自证清白,但我们永远无法证明先知系统的判定存在错误。因为系统判定依据的是犯罪可能性,而非具体的犯罪事实。同时即便我们自己还没有产生念头,系统也会帮我们考察进去。即便是系统出错了,公权力机关也可以轻描淡写的说一句,那是因为你不自知呀。正如卡尔波普所言:科学不在于其是否可以被证明,而在于其是否可以被证伪,一件不可被证伪之事本身就违背了科学的逻辑和司法的逻辑。 第四,犯罪的实质是对法权的侵害。先知法案的实质是以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为代价,来减少公民间的相互侵害。即用一种侵害来代替另一种侵害,用一种犯罪来代替另一种犯罪。回顾历史,无论是纳粹屠杀600万犹太人,还是二战期间无底线的细菌战,人类历史上的浩劫从来不是源于公民犯罪,而是源于公权力的犯罪。在公权力面前,任何公民的不法行为其破坏力都是极度有限的。真正可怕的是公权力行先知之名,无限制压缩侵占公民法权。如果推广先知法案,政府可以名正言顺的对发出刺耳声音之人,以有犯罪倾向为由,小到限制自由,大到提前抓捕,这个世界将重回老大哥在看着你的1984。同时,我们也将彻底沦为马尔库塞笔下发达工业文明中被高度控制化的奴仆,文明将陷入停滞。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b5f27e9670e52ea551810a6f524ccbff021ca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