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flowers are not to bloom, but to bloom more brilliantly.悉心整理 助您一臂(页眉可删) 有关教育的社会责任是什么? 导读: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等等。 科教兴国是全面落实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把科学技术和教育摆在紧急、社会发展重要位置,坚持以教育为本,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大计。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二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b67aefc30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4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