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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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培训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业务工作、社会管理需要而举办的各类传授知识、培训业务、训练技能的非学历教育班,包括各类研讨班、学习班、辅导班、讲习班等。各单位面向社会举办,由学员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班除外。

二、培训班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有关部门、省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市)驻杭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其收费标准由省级权限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按属地管理。市、地、县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其收费标准由同级权限部门审批。 三、培训班申报收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办班的政策法规依据。

(二)有培训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同意。 (三)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 (四)有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四、培训班收费核定原则:

按“勤俭节约、合理补偿”的原则核定;但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收取管理费的行政机关

及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需要对交费对象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其费用从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不得另行收费。


五、 培训班收费标准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课时费:按每天6个课时计算。其中办班时间5天以内的,理论课时每小时2

元,实习课时每小时3元;办班天数630天,理论课每课时1.5元,实习课时每课时23元;办班时间31天以上的,理论课时每课时1元,实习课时每课时2元。以上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成本、办班规模自行确定。 (二)实习材料费:按实际成本核定; (三)实习资料费: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六、各培训主办单位必须凭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经过行政主管审核同意的培训内容、计划、委托办班委托书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于办班前三十天向同级权限部门报批。报告内容包括办班的依据、目的、培训名称、专项培训经费、培训设施、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时间和理论实践课时、所需教材资料和实习材料的费用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培训班所收费用只能用于培训过程中的合理开支,包括教师酬金、场地租金、水电耗费、教材资料(含讲义)、有关证书实习材料等支出。

八、各培训主办单位必须持有效收费批准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年审。 九、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立即纠正外,由价格检查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权限部门批准,擅自办班收费的; (二)未办理收费许可证进行培训收费的;

(三)自立名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 虚报培训课时、费用及未按规定课时授课的;


(五) 其他违反价格法规的行为。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bdce8566e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