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辩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谢谢我方辩友和对方辩友的精彩辩论,现由我代表我方进行总结陈词。 经过刚才的精彩辩论,对方辩友侃侃而谈,同时对方辩友也运用了大量的辞藻以及灵活的语言技巧给大家带来了一定的误导,但是其中不乏存在漏洞,下面请允许我在此指出: 1.对方辩友不断强调甲、乙、丙假扮残疾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但是其卖唱乞讨的动机只是博取同情,其目的并非是寻衅滋事; 2.根据寻衅滋事的界定,相关条款指出: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定为寻衅滋事。但事实上,乙只是用头撞了一位不愿给钱并加装睡觉的旅客,而并没有用拐杖,且也没有随意撞人,因此并非寻衅滋事; 3.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火车上虽然有很多人,但其环境相对封闭。甲、乙、丙三人的动机仍是乞讨,而非扰乱公共秩序,因此也可以判定甲、乙、丙三人的寻衅滋事罪名不成立。 基于上述观点,请允许我再次重申我方观点:我方认为甲、乙、丙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过详细的分析,我方本着严谨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思想对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进行了认真探讨,进过研究,我方发现,本案中的甲、乙、丙三人伪装成乞丐,其主要目的就是乞讨,以此来获得金钱或其他财富,其本身并非是为了寻衅滋事而进行的活动。从价值层面上来看,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是一种死乞白赖的乞讨行为,在乞讨不成功的时候,甲、乙、丙三人虽然做出了用拐杖敲击地板、用头撞了一位不愿给钱并加装睡觉的旅客等行为,但是其作出这一举动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伤害他人,而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乞讨成功的目的。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甲、乙、丙三人是以有节制的乞讨行为为目的而并非是以伤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为目的的死乞白赖的乞讨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中的甲、乙、丙三人在乞讨过程中做出了不正当措施,从而达到乞讨成功的目的,但是这种行为并没有给乘客带来人身财产上的伤害。并且在一开始,甲、乙、丙三人就已经说明了其来意和动机,所以乘客明确了解本案中的三人就是以乞讨为目的。此外,根据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条例,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也并没有涉及到其中的任意条款,因此只需以治安条例对本案中的三人给予处罚即可。最后再次重申我方观点,甲、乙、丙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ed4712d65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