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控方总结陈词

时间:2023-10-10 02:30:24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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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总结陈词



首先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论辩。下面请允许我进行控方总结陈词。

我想再次重申我方的观点。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疑。

首先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银行卡存款的故意,本案中某乙将银行卡交给甲某,仅让其自行取走2万元,甲在实施取钱行为时主观上已经明知银行卡内的五十万元不属于自己所有,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某甲事后拒不退还的行为侧面印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某甲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存款的行为,及相对财物占有人某乙来说,某甲的行为时违背其意志而处分财物的行为。

最后对方辩友之所以将盗窃错误定性为侵占,是因为犯了以下错误:

错误之一:概念不清,指鹿为马。具体而言就是银行卡与银行卡内的财物界定不清。本案中某乙仅是将银行卡交给了某甲,能等价评价为某乙将银行卡内的财物交给了某甲吗?显然是不能的,正如我们不能将停车场保安占有车钥匙的行为等价评价为占有了车,将宿管占有学生宿舍钥匙的行为等价为宿管占有了宿舍内学生的财物。


错误之二:一叶障目,割裂事实。对方仅看到持有银行卡的表象,而未准确定性,本案的财物应指向银行卡内的50万元,从银行卡内取出两万元的并未违背财物占有人某乙的意志,但取走另外50万元的行为系明确违背被害人意愿的窃取行为。好比,我处分给了你一只猪腿,但你却将整只猪抱走,这不是窃又是什么呢?

韦伯说过,怀抱法律,追寻正义是法律人的天职。我们应该身具理性,刺破犯罪华丽的外衣,探寻犯罪的本质。综上,本案无论是从法律规范还是客观事实都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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