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 第一条 总则。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项目投资活动,提高投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质量,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或其他资产、借款、债券等,以及使用集团公司拨付的注册资本金和企业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银行贷款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工程建设及相关工作的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指对原有厂房、设备和设施等固定资产进行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一般为集团公司的全 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是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程序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子公司委托有资格并经集团公司认可的咨询单位编制。当有两个以上编制单位时,应确定主编单位。子公司应积极配合编制单位的工作,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和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可行性研究必须实事求是,坚持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对投资项目的各要素进行认真的、全面的调查和详细的测算分析,进行多方案的比较论证。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及深度应符合集团公司要求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要充分,附件要齐全。 第六条 进行可行性研究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目标市场和营销策略的研究,围绕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工作;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最大限度优化方案,提高投资效益。对确实难以实现投资目标的项目,应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性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全面反映研究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确保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多方案比选的过程中,编制单位要及时反馈实现投资目标需要的条件,对现实条件、可得条件、可实现条件加以分析,在推荐方案中,对影响巨大的可得条件和可实现条件做出风险提示。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财务分析,要按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和本规定编制。对一些提高企业整体效益和长远利益的投资项目(如以提高产品质量为目的的改造项目、环境保护及劳动安全卫生项目等),其财务效益难以量化或直接财务效益不好,这类项目除进行实事求是的财务分析外,还要重点描述投资目标的实现状况以及达到的实际效果。 第九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指国家发改委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要进行社会评价,分析拟建项目对当地社会的影响,以及当地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包括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以及设备更新项目。有些投资项目既是资本运作项目又有建设项目同时进行,需要结合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分别参照相应规定执行。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按本规定适当简化。对于投资额度较小、项目建设内容比较简单、市场比较落实或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也可按本规定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指国家发改委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备案的项目)备案文表,应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满足核准制、备案制对项目申请报告等上报文本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各相应部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本规定的内容深度。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即为投资项目实施或工程设计所遵循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主要方案和内容不得任意改变,若有重大变化时,必须报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重新审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即为决策投资,应该相对准确,不得任意突破。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要符合国家认可的资质和等级。子公司应依照国家规定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原则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等级并经集团公司认可的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内部咨询机构承担集团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在选择投资时,必须深入调查,全面收集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提出有充分说服力的可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阐述: (一)须对投资活动与企业本身业务的关系、投资对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项目投产后对投资单位全面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及对集团公司系统所产生的协同效应作具体分析; (二)应结合行业对拟投资地区的法律法规、经济政策、基础设施、劳动力状况、原材料供应作深入分析; (三)应对投资对象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做出预测。并对目标市场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投资后将要采用的市场营销策略、销售手段和渠道、产品预计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目标市场及占有率等作具体分析; (四)应对投资项目的生产设备、工艺过程、技术条件和先进性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作具体分析; (五)应对投资活动的投资金额、资金筹集办法以及资金运用计划做出细致分析,并提出具体方案; (六)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认真的财务分析和测算,包括但不限于: 1、 主要财务报表编制包括损益表、现金流量标、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表; 2、 未来的现金流量分析; 3、 成本和效益(利润)分析(CBA); 4、 投资的净现值分析和内部收益率分析; 5、 预计投资回报率和投资回收期; 6、 影响收益主要因素的敏感性分析; 7、 盈亏平衡点分析; 8、 偿债计划和偿债能力分析; 9、 EVA分析等。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辟专门章节对所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投资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预案。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对投资对象所在国家的有关宏观政治环境、宏观经济环境进行分析,判断政治制度、政府效率、市场机制、政权稳定性、国际关系、国民生产总值、国家竞争力、货币政策、经济发展主要动力及资源等对投资项目的影响; 第十八条 中外合资项目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合资方的资信状况、财政实力、投资意图、合作条件作具体分析;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项目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f35f43d08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f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