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受理后如何缴纳诉讼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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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受理后如何缴纳诉讼费流程

交纳范围

案件受理费包括: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 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 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 裁走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走不, 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 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 列情形除外:


(一) 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走再审的案 件;

(二)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 上诉,第一审判决、裁走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走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 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走、 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 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匚)申请保全措施; (三) 申请支付令;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 申请破产;

(七) 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 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 裁机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 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 ,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 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 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 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 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 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 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交纳标准 受理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 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fc7170375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8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