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药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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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药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学位条例》及《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上、硕上、博士三级。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医学门类部分学科、专业,可依据硕士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和原有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也适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根据各专业学位试行措施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订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成一定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要求向我校申请对应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反复申请学位。 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四处分不得授予学位。

本科毕业,或经过法定其它学习路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很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 (二)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攻读硕士学位硕士,或含有硕士毕业相同学力人员,经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

(一)掌握相关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


(二)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利用一个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七条博上学位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硕士,或含有硕士毕业和同学力人员,经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

文答辩,成绩合格, 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相关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 (二)含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发明性结果,学位论文有独到见解; (四)能利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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