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取缔流散艺术和杂技团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节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公安部,文化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81.10.29 • 【文 号】[81]文艺一字第882号 • 【施行日期】1981.10.29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文化部 公安部关于取缔流散艺人和杂技团体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节目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81]文艺一字第882号) 近来,我们不断收到人民群众来信,反映、揭发有些流散艺人和个别杂技团体的表演节目中,出现了一些形象恐怖、残忍和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节目,例如:“吞宝剑”、“吞铁球”、“人吃活蛇”、“蛇钻七窍”、“油锤贯顶”、“钉板打石”、“汽车过人”、“铁钉刺鼻”、“大卸胳膊”、“刀劈小孩”、“脚踩女孩”等等。这类表演,对观众精神刺激很大。特别严重的是,有些节目是用七、八岁到十一、二岁的儿童表演的,严重摧残、损害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引起了广大观众的愤慨,强烈要求政府取缔这种从儿童身上榨取钱财的卖艺活动。 据此,为保障少年儿童的正当权益和杂技艺术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及地、县各级文化行政领导机关,要加强对杂技团体和个体艺人的管理。个体艺人要向住地县、市文化行政领导机关申请登记,文化领导机关要对其演出节目进行严格审查,合格者发给演出证。凭证演出。 (二)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及地、县各级文化行政领导机关,要即行通知所属杂技团体,如演有此类节目的,要立即停演。对流散艺人,在发现演出上述这类节目时,要向他们讲明道理,劝其不要再演。对屡劝不听者,要没收这些节目的演出道具,直至没收其演出证。 (三)文化、公安部门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演出证。如因此而使少年儿童致残、致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买卖、拐骗儿童用来搞这类卖艺活动的,要从严惩处。 执行情况和问题,希随时报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3f4e8b5a3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