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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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

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教育 【公布日期】2000.04.03

【文 号】公政治[2000]138 【施行日期】2000.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

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政治[20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委员会、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 教育

200043

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

一、目的

为了缅怀为国捐躯的公安英烈,优待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安英雄模范,弘扬社会正气,凝聚警心,激励广大公安民警烙尽职守、建功立业,让志愿献身公安事业的


公安英烈子女能够进入公安警察院校学习深造,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保送对象和条件

(一)保送对象为全国公安系统革命烈士(生前系在职在编公安民警)或被公安部授子全国公安战线一、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公安英烈子女。 上述保送对象系指与公安英烈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二)保送对象必须是高中毕业生(须取得高中毕业证书),学习成绩良好,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

(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三、招收保送生的院校

公安部直属普通公安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所属普通公安院校。 四、推荐保送生的程序

(一)公安英烈子女向英烈生前所在单位或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审核。

(二)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于每年3月底前将推荐保送生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 五、招生办法

(一)保送生必须参加公安部统一组织的考试。

(二)公安部确定最低录取资格线,低于此线者不能被保送。

(三)招生院校复审合格后,将保送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

(四)招生学校向保送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ad40e0d64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