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加强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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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加强民间组织财务管理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11.29

【字 号】吉民管字[2006]16 【施行日期】2006.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加强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



(吉民管字〔200616号)

省本级各民间组织:

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来,各民间组织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但是,也有少数民间组织存在缺乏专业人员、账目管理混乱、不执行规范的会计制度、内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根据国家民政部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升民间组织的诚信度,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加强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是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需要,更是民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需要。财政部发布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应了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实现了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与协调,统一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标准,有利于民间组织财务


管理的规范,对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各民间组织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完善内控机制,规范健康发展。 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自身行为

(一)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今年年检中发现,有些民间组织还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采取措施,加快会计制度的转换。从200711日起,都要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如有的民间组织所在的行业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要2006年年底前报告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否则,在明年的年检中不予通过。 (二)净资产不低于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民间组织的净资产应不低于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如民间组织所在的行业有特殊要求,需向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有关文件。否则,年检不予通过。

(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拥有独立的账户和专职或兼职财务工作人员。民间组织要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和资金管理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民间组织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

民间组织必须有独立的财务账户。凡与业务主管单位或出资单位混账的,必须2006年年底前分离出来。因行业管理需要,由挂靠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统管的,需由统管单位提出书面说明,并必须保证民间组织的业务活动支出。 民间组织必须有财务工作人员。规模较大的单位必须聘用专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民间组织财务工作人员的聘用情况要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要严格收费管理。各民间组织要依法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项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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