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基础上的团结、妥协和宽容——哈贝马斯视野中的“和而不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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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基础上的团结、妥协和宽容——哈贝马斯视野中的和而不同”()

和而不同是中国儒家传统的说法。但如果我们把传统意义上的理解为现代意义上的团结,那么,和而不同的意思就是要在价值和利益多元的情况下保持团结。这个问题在当今世界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无论是在各国国内还是在国际范围,利益和价值方面的多元性都是一个基本事实。在西方,利益和价值的多元性的事实得到了多元主义的价值观的辩护;多元主义本身成了一种多元价值中影响最大者之一。但即使是主张多元主义的学者,通常也都主张以某种形式避免因为利益和价值的多元而造成社会的分裂。不同利益之间要设法达成妥协,多元价值之间要设法彼此宽容,这本是历来与多元主义关系最近的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妥协有没有是非可言?宽容会不会掩盖着歧视?没有是非的妥协会不会不过是强势利益集团既得利益的一种合法化?掩盖着歧视的宽容与不宽容到底有什么区别?对这些问题,自由主义无法做出恰当回答。哈贝马斯在其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不仅强调团结正义的联系,而且强调妥协宽容正义的联系,认为只有与正义相联系的宽容才不与团结相矛盾。哈贝马斯视野中的和而不同就是正义基础上超越利益和价值分歧的团结、正义基础上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和不同价值之间的宽容。考察哈贝马斯的这方面观点,对我们从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或许会有些启发。一、讨论正义基础上的团结、妥协和宽容,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正义?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以后,西方学者提出自己对正义的理解,多半以罗尔斯的正义概念作为参照,而不管是否赞同罗尔斯的观点。哈贝马斯的正义观与罗尔斯的正义观都从康德哲学出发。康德对行动规则的形式上的普遍性标准、起源上的自主性要求和内容上的人是目的主张,哈贝马斯和罗尔斯都同意,同时又比康德更重视要把这三个要求落实在制度层面,正义作为制度(社会的基本规则体系)而不仅仅是个人的最重要德性。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论证了两条正义原则其中第一条要求确保每个人具有与别人同样的自由相容的平等的自由,第二条要求社会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即使要认可,也必须以机会平等、最差境遇的人的状况在这一格局中比在其它可选择格局中为好作为前提。罗尔斯强调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意思是对第一条原则所保护的基本平等自由的损害,是无法用更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来辩护或补偿的。这两条正义原则的内容,哈贝马斯看来是赞同的;但罗尔斯为这两条争议原则所提出的论证,哈贝马斯却认为大有商榷余地。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两人的正义观念的特点都与他们对于正义原则的论证方式有关;但相比之下,哈贝马斯的正义观的内容与他对正义原则的论证方式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在哈贝马斯那里,正义的核心内容是交往合理性,而合理交往的典型形式就是不同主体之间为论证各自观点而进行的理性商谈。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主要用他的一个被称为原初状态的理想实验来为进行辩护:假定一些合理的reasonable)代表性个人彼此平等地坐在一起,对社会基本结构进行理性的rational选择;再假定有一道无知之幕把他们各自的具体情况过滤掉,从而他们的选择不可能偏袒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选择出来的原则罗尔斯认为那应该就是前面所说的那两条正义原则之所以为正义的,是因为它们被选择出来的那个程序是公平的。这就是罗尔斯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含义。这个程序是思想史上的社会契约论传统的一个变种,其特点是把人们的同意当作调节他们之间关系的规范的正当性的根据。在社会契约论者那里,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的这种社会契约仅仅是大致的理想的虚构,而罗尔斯则借助于理性选择理论等现代理论工具,对原初状态下人们所进行的选择,作了技术性颇强的精心构思。果可以借用罗尔斯的术语的话,我们可以说哈贝马斯也有他自己的原初状态用来取代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哈贝马斯的原初状态有三个版本,其中第一个是社会学版本,即强调这样一个局面:人们在进入了现代的多元的社会之后,他们要解决彼此间的冲突只有四种可能:如果他们不能诉诸共同的伦理共识,也不想停留在暂时的妥协,更不愿意诉诸暴力,他们就只能通过交往或商谈。他们先是想要通过商议来获得一种共享的伦理的自我理解。但因


为多元主义社会的特点是生活方式的分化,所以在全社会范围内这种努力注定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仍然不想处于暂时妥协状态的话,他们就必须依赖于他们中的每一个都参与某种交往形式这样一个中立的事实。哈氏原初状态的第二个版本是语言学的。说每一个人都参与某种交往形式,是指人是使用语言的动物这个基本事实。语言交往是人作为人的根本活动;在语言交往中,对不同参与者必须是包容的、他们的发言机会必须是平等的、他们的表达必须是真诚的、他们之间的交往必须是免于外部强制,而只服从理由的强制的所有这些要求,在日常交往中虽然并非完全实现,但已经作为虚拟的条件加以预设了。曹操对他的士兵们说:前有大梅林!尽管这句话是骗人的,但骗人效果要达到,士兵们先得听懂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才行;而这里所谓或理解,就预设了士兵们对曹操这句话背后的三个有效性主张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的反应的可能性。哈氏原初状态的第三个版本是个体发生学的。原初状态的前两个版本加起来还不足以说明为什么人们会愿意通过商议来解决分歧和冲突,不足以说明为什么商议过程不仅要平等待人,而且要包容他者。哈贝马斯的办法是指出:人的个体化和人的社会化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一个人之成为一个独一无二的个体,只能在语言交往的共同体中才能完成。人们获得道德的关怀、具有普遍地采纳他人的角色和眼光的能力和意愿,是在一个道德共同体中成长的结果,而在这个过程中,他既是作为不可代替的个人,也是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两种身份缺一不可。缺了前一条,采纳他人角色和眼光就没有必要;缺了后一条,采纳他人角色和眼光就没有可能。因此,如果在说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平等的权利是被当作物品而有待各方选择的,那么在哈贝马斯的原初状态中,最根本的平等权利交往的权利已经是各方作为交往行动者在进入交往的时候彼此承认的东西。在哈贝马斯那里,正义基本上就是指这种交往权利,或者说这种交往权利的实现。比方说,在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中都非常重要的平等,总是相对于特定方面而言的,但到底相对于哪些方面而言(收入?职业?竞选总统的机会?干体力活的机会?校园里戴宗教标志的权利?),这些方面的含义是什么,说到底还是要看相关的人们在发言机会均等、不受利益、权力和偏见扭曲而只服从更好理由的强制的讨论中,会作出什么样的诠释、达成什么样的共识。无论是政治哲学家在书斋中的独自冥想,还是虚原初状态中虚拟公民代表的虚拟对话,都不足以澄清平等的确切含义。二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在正义基础上理解团结以及与团结相近的妥协和宽容?如果我们把正义理解为交往权利及其实现,同时又把交往理解为不同主体之间就某个议题达成理性共识的过程,那么,实际的人际关系,可能就与正义相差太远。事实上我们看到的人际关系除了尖锐冲突之外,多半是妥协和宽容,基于理由的共识则往往是例外。妥协很可能是特定利益格局下无奈让步的结果:很多情况下,一个安排明明不合理也只能勉强接受。同样,宽容很可能意味着井水不犯河水的回避主义,惹不起但躲得起的退让主义,甚至大人不见小人怪的恩赐主义。在这两种情况下,人们之间的关系都不是一种合理交往的关系,因而都谈不上什么正义基础上的团结。为了说明现代社会中团结的含义,哈贝马斯区分出实践理性的三类问题:道德的、伦理的、实用的。哈贝马斯所讲的实用的问题,相当于康德的技术规则所涉及的问题。技术规则实际上是关于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为了实现一给定目的,要使用如此这般手段(或策略)。哈贝马斯所讲的伦理的问题,虽不能与康德的实用规则完全对应,但也是关于人们对幸福或者的生活的理解的:如果你相信一特定价值观念,你就应该如此这般行动。哈贝马斯的道德的问题,基本上对应于康德的绝对命令定言命令所涉及的问题。定言命令区别于假言命令;假言命令以条件句的形式出现:如果你X,你就应Y”定言命令则以无条件句形式出现:汝当如此!当然,这里实际上还是有条件的:汝当如此的意思是如果你是人的话,你就该如此这般地做。但显然,这句话的前半句,多数人会觉得不言自明。在区别以上三类问题的基础上,哈贝马斯对多重利益和多元价值基础上的团结提出以下看法。首先,哈贝马斯认为最典型的团结还是基于道德考虑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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