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是何以可能的” 社会秩序是何以可能的 主观(可分层)、客观(可分层)、主客观相沟通的机制、时间(流动、变化、循环)、空间、资本 关系:加芬克尔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提供灵感。加芬克尔的研究是舒茨现象学社会学的延续。 1、在社会学理论发展中,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个人和社会的二元对立,这是社会学的经典问题。在西方社会学领域中,这一经典问题是以结构和行动的关系表现出来的。社会学家在发展自己理论的过程中,不自觉的倒向其中一方。孔德、涂尔干,帕森斯等实证主义传统强调结构决定个体行动,社会结构规范个体的行为;韦伯、戈夫曼等抗议结构对个人的抹杀。他们都试图沟通个人与社会,客观与主观。吉登斯、布迪厄、舒茨和加芬克尔分别用“结构的二重性”、“惯习”“主体间性”和“日常生活中的实践行动”来沟通个体与社会,从而解释社会是何以可能的。 2、吉登斯(结构和行动) (1)吉登斯提出以结构的二重性原则来取代主客二元论。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有两个要点。第一,结构是动态的,循环的。要在社会实践或社会声场的不断展开和循环的过程中动态的理解结构。第二,具有客观制约性和主观能动性的社会结构,不仅存在于社会层面上,而且也存在于个人的思想意识当中。 (2)吉登斯根据结构二重性原则对社会行动和结构进行了分析。 吉登斯认为,行动是具有能动性的微观个人行动。第一,人的行动是一种绵延发生的,持续不断的行为流。人的行动具有反思性的自我控制,但是这一有意图的行动可能带来意外后果,意外后果又作为一种未被行动者认识到的条件,成为下一次行动的前提。这是个循环往复、不断积累的过程。大量的意外后果的不断积累成了人们认可并受制于其中的社会制度。第二,这里的有意图行动不仅仅有个人的个别性,同时有“类同性”,即被结构化的意识。 吉登斯对结构进行了解释。结构化理论中的结构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反复涉及到的资源和规则。同时,它又作为“记忆痕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体现在行动的实践当中。吉登斯强调结构是被行动者使用的东西,而不是外在强制性的东西,而规则和资源必须要在实践活动中才能被视为结构。结构是行动的结果,又是行动的中介,具有二重性。 (3)行动与结构之间是一种持续不断的循环的与相互建构的关系,这种循环性是社会得以构成和变化的根本机制,是社会生活基本的、构成性的特点。通过结构二重性,吉登斯使个人和社会的对立融合,因此社会秩序得以形成。 3、布迪厄(惯习) (1)布迪厄用场域、资本、惯习等概念作为沟通主观和客观的中介和桥梁,以超越二元对立。 (2)布迪厄认为,一个社会可以被分割为不同的“场域”。场域是指一个关系结构,是掌握了一定资本、具有一定惯习和性情倾向系统、占据一定场域位置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所构成的一个看似主观实际客观的网络空间。第一,场域是一个虚拟空间,有心理边界,每个行动者都知道在场域中如何行动。第二,场域也是一个有斗争的权力空间。第三,正是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性因素之中。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 “社会秩序是何以可能的” 定,其根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资本的分配结构中实际的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 (3)“惯习”是布迪厄社会实践理论的核心概念,是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的行动的关键原则,指涉的是人在具体历史情境中接受社会化所形塑成的性情倾向系统,具有历史性和社会性两种特性。第一,它是个体能动者在即时性和临时性的过程中产生的,并向个体身体化和内化的结果。是故,惯习一方面是权宜性的和临时应付性的,另一方面又是这类行动的长期积累的产物。由于惯习是历史的产物,所以它是一个开放的性情倾向系统,不断地随经验而变。第二,个体的惯习所表征的正好是该个体在特定场域中的地位和处境,即与资本和获取资本的能力相联系。第三,既然社会人始终是场域中人,那么“惯习”当然是在特定的场域中形塑而成的。但是,惯习持有者会生活在多种关系网络中,惯习对场域有建构作用,在某种特定条件下,还可能彻底改变场域的结构。 (3)布迪厄用历史的双重性来替代主客观的二元对立。 第一,“社会现实是双重存在的,既在事物中,也在心智中;既在场域里,也在惯习中;既在行动者之外,又在行动者之内。” 内化和外化看作是同一个实践活动中同时发生的两个相反相成的方面 第二,“社会行动者是历史的产物”是一种历史性的和社会性的存在。这种特征既表现在其生存情境即场域上,又表现在其个人所接受和建构的社会性性情倾向即惯习上。 首先,说场域是一个历史性的和社会性的空间,首先是因为场域的具体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场域中的行动者的具体情况,如资本构成、惯习特质等,对场域的分析必须落实到对“行动者的惯习,亦即千差万别的性情倾向系统”的分析上,其次是因为存在着各种不同类型的场域,不同场域具有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这些逻辑和必然性是不可被化约成支配其他场域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的。 其次,说惯习是一种历史性的生成和存在,是因为它是社会行动者在具体的生存场域中开展生存斗争而逐渐形塑、身体化而成的。不仅如此,它的变化也充分体现了行动者具体的生存经验的变动,而且,惯习是行动者的个体生物性特征和其生存经验相互结合的结果,表征了具体个体的利益取向。 第三,人之存在的历史性和社会性以及社会行动者对社会生存环境的改变作用的结合,使人和社会都处于一种永恒的弱“诠释学循环”中。 第四,布迪厄认为,无论如何,就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惯习与场域的关系而言,后者始终处于决定性地位。通过惯习,场域,资本等概念,布迪厄实现了个人和社会的联系,社会得以形成。 4、加芬克尔: (权宜性、情景组织性、索引性、可说明性、可反思性、行动、秩序、认知性) (1)加芬克尔对帕森斯的行动与秩序理论的实质进行了批判,指出帕森斯社会行动理论中的行动者不过是一个判断傀儡,其行动是由社会外在的或者行动者内部心理因素预先决定了的。 (2)加芬克尔认为,日常生活中的实践行动是一种复杂的过程,具有很大的权宜性,创造性;社会生活的秩序从社会成员的一步接一步的行动中生产出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79aced328ea81c758f57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