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XX县公证处及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等情况。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3、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4、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年度考核。一是在每年的年末对各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二是对各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2、建立执业档案。建立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各公证处和所属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2、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3、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4、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公证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2、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3、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98029d99d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