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荒野观与荒野保护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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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荒野观与荒野保护的历史演变

作者:滕海键《光明日报》 20160915 08版)



“荒野”wilderness)是美国现代史中的一个重要概念。19世纪40年代,美国自然主义思想家亨利·梭罗提出荒野是“世俗世界的保留地”20世纪40年代,美国生态伦理学家奥尔多·利奥波德指出荒野是“人类从中锤炼出所谓文明的原材料”20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环境史学家罗德里克·纳什又提出荒野是一种“思想状态”,即人类看待自然的态度。荒野是一个与文明相对的概念,类似于中文意义上的“纯”自然。在美国,人们对荒野的认识和态度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自新大陆殖民以来,来自欧洲的白人对北美大陆广袤荒野的认识和态度经历了两次重大转变:一次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恐惧和敌视逐渐转为欣赏和珍爱,还有一次是20世纪中叶由承认荒野的审美和精神价值的浅表认识到基于生态思想对荒野多元价值的生态学认知的深刻转变。相应地,美国人由征服荒野转向通过建立国家公园,甚至为荒野立法等来保护荒野。

19世纪末20世纪初,欣赏和珍爱荒野在美国上流社会和知识层成为一种时尚。这一时期,自然主义者约翰·缪尔成为荒野保护的旗手,他的宣传和身体力行影响了不少美国人对荒野的态度,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就是其中一位。19世纪后期在美国出现了大量崇尚荒野的户外运动俱乐部。20世纪初很多美国人的阅读和休闲情趣也倾向于野性。作家杰克·伦敦的《野性的呼唤》和埃德加·伯勒斯的《人猿泰山》是两部颇具代表性的荒野文学作品。边疆的消失促使许多美国人寻求在现代文明中保留荒野影响的方式,1907年创立的“童子军运动”乃是一个实例,该运动的主旨之一是倡导少年参加户外活动,接触和感受大自然,培养具有亲和自然精神的公民。 以这样的思想变化为背景,当时在美国出现了保护自然的努力和尝试——设立国家公园和森林保留区。1890年通过了《约塞米蒂公园法》,据此建立了约塞米蒂国家公园,法案将赫奇赫奇及周围划为荒野保留区,这是美国第一个有意识为保护荒野而建立的国家公园。1891年,国会通过一项法案修正案《森林保护法》,授权总统在收回的公共土地上创建“森林保留地”,后更名为国家森林保护区。

1908年至1913年间,围绕约塞米蒂赫奇赫奇峡谷水坝修筑问题,荒野保护主义者与水资源开发一方展开激烈辩论,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赫奇赫奇峡谷筑坝之争。一方要开发这一带的水利资源,另一方要保护这里壮美的自然景观虽然自然保护主义者在这场斗争中打了败仗,但这场争论极大地激发了美国公众保护荒野的兴趣。自此之后,对荒野的珍爱与保护的热情逐渐由少数文人扩展到普通人中间。

赫奇赫奇峡谷筑坝之争在美国强化对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方面起到了催化剂作用。1916年《国家公园管理局法》获得通过,据此设立了国家公园管理局,其任务是保护国家公园中的自然、历史遗迹和野生生物,使其不受破坏,供当代和未来一代欣赏。该法使保护自然思想得以制度化,确保事关国家公园的决策不为政治及人事变化左右。

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生态学在美国得到发展,奥尔多·利奥波德以生态学眼光反思资源保护的政策与实践,赋予荒野以生态内涵,提出了“土地伦理”这一革命性范畴。在审美和精神价值的基础上,荒野保护被融入了科学和伦理要素,强调土地共同体内部的有机关联及对自然的谦恭和尊重。这样,“一种科学家的理论与一种浪漫主义的道德和美学意识的综合”成为保护荒野的有力武器。

在利奥波德等人的推动下,林业局和国家公园管理局实施了一些荒野保护政策。1924年,林业局创建了美国第一个荒野保护区。1929年,林业局推出了一项全国范围的荒野保


护政策,从国家森林划出专为科学研究和教育目的的原始林区,规定在这些林区尽可能维持其交通、供给、居住和环境的原始状态。1939年,林业局又颁行了新的管理条例,据此在1400万英亩荒野区限制道路、定居及经济开发。

不过,在1964年《荒野法》通过之前,林业局保护荒野的成效并不理想。林业局及国家公园管理局保护荒野的低效使荒野保护主义者及其领导人意识到,运用行政手段无法有效保护荒野,于是他们考虑通过立法手段来永久保护荒野。 二战结束后,美国迎来大众休闲活动的高峰,一些户外休闲活动增进了人们对自然多元价值的认知,越来越多的美国民众赞同和支持保护荒野;生态学的普及使民众对荒野的内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汽车的普及、经济开发和州权运动对荒野却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野协会、塞拉俱乐部等自然保护组织建立协调联盟,著文宣传、积极发动草根支持荒野保护。 20世纪50年代,围绕回声谷公园的水坝修筑计划,荒野保护组织等反坝力量与筑坝派发生了自赫奇赫奇峡谷筑坝之争以来最激烈的辩论。最终,筑坝计划被国会否决。这次胜利是美国荒野保护史上的里程碑。不过它也并非一次彻底的胜利,作为替代,格伦峡谷筑坝计划的实施说明荒野保护任重道远。

1956年,借助反回声谷筑坝斗争胜利的契机,荒野协会主席霍华德·扎尼泽向国会提交了一份《荒野法》草案,并促使国会举行听证会,经过8年艰苦博弈和反复辩论,最终于1964年获得通过,由林登·贝恩斯·约翰逊总统签署为法律。在争取通过《荒野法》的斗争中,自然保护组织发挥了关键作用,更得益于时代的变化,这就是战后美国人生态意识的增强以及对荒野价值认识的深化。

《荒野法》是荒野保护的重大胜利,它确立了荒野保护的国家政策,初步建立了由完整法律认可的“国家荒野保护体系”。曾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道格拉斯在《荒野权法案》一书中指出,人类需要文明,也需要荒野。他认为,享有和感受荒野是荒野爱好者和子子孙孙应该得到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1964年的《荒野法》只是通过立法手段保护荒野的开始,此后美国又先后通过了几部荒野立法,其中最重要的是1980年通过的《阿拉斯加国家利益土地资源保护法》这部法案立法长达十年,它建立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荒野保护区。该法保护的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体现了美国人要在阿拉斯加实现文明与荒野共存的梦想。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发现美国历史上的荒野保护政策实践均以荒野思想和荒野观的变化为先导;反之,围绕荒野保护的辩论、斗争和博弈也不断推动美国人荒野思想和荒野观的演变。美国人之所以要保护荒野,从小视野来看是要保护荒野的多重价值,从大视野来看是要平衡文明与荒野的关系,破解文明过度扩张、压缩荒野空间的问题。历史地看,对于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不仅取决于官方的政策创新与立法智慧,更取决于思想观念和伦理上的革命。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重新阅读利奥波德有关土地伦理的思考,那是一种生态大智慧,是平衡文明与荒野关系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历史学院,此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美国荒野保护政策与立法研究[1924198016BSS030〕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a825e247f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e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