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制度的价值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分析 ——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为例 邹龙 思政0903班 0120919630307 ●理论基点: 政治制度本身就是社会共同体为了调节利益冲突、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而演化出来的一个工具。没有政治制度,人们的利益争夺就不能得到约束或限制,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就不能得到调节,人们的政治行动就难以被疏导到公共利益的轨道上。有了良好的也即合理的政治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调节各种利益冲突,约束个人或集团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并能把他们追逐自身利益的行动引导到有利于或起码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轨道上。所以,亨廷顿指出,“一个政治制度衰弱的社会,无力约束个人和集团欲望的泛滥,其政治状态必然象霍布斯所描述的那样,充满着社会势力之间的无情竞争”;并说,“制度的利益与公共的利益是一致的。” ●实例分析 ⅰ、人大完善代表制,维护农民工利益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它的职权有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其是代表全国人民行使这些权力。但新时期,随着社会阶层的变化,农民工成国一个众多人群的集体体,在2008年之前其在全国人大中是没有代表的,这对于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利益是相当不利的。当然,这也是政治制度上的缺失。那么,为了更好的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利益,在2008年3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三名农民工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一亿多农民工的心声来行使这个众多群体的权力,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利益。这项举措可谓是全国人大主动完善权力代表的缺失,主动完善其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 ⅱ、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职责缺失,导致人民利益受损 在我国,上个世纪末在公路建设上多采取“贷款修路 收费还贷”模式,而在收费上,由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缺失,导致了很多问题,公路收费乱象长期以来备受诟病。广东广深高速、华南快速等的问题经CCTV《经济半小时》播报后备受关注,这里就是政府机构中交通管理部门职责缺失。而广东深圳市政府采取政府回购的方式,收回公路收费权及管理权,并将公路收费取消,交通管理部门坚持调整结构、控制规模、撤并站点、政府主导、严格监管等方式来发挥作用,捍卫自己的权益,助力深圳、广东的发展。 ⅲ、人民法院职责缺失,人民权益受侵 近年来,一些误判、错判的案件走入人民的视野,我们的有关执法人员、执法机关,成为制造这些冤假错案的“主犯”,而法院也没有很好的行使审判的职责。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法律的公正尊严,因为执法、司法机构的职责缺失而蒙受巨大损害,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在我国,这类事件,或许还有不少。我国要建设民主化、法律化的社会,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而人民法院及司法机关应当更好的行使职权、责任,维护人民的利益。 ●结语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政治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与调节公众利益的。当各部门制度不健全或者出现缺失,会产生不利于人民利益的影响,所引发的后果必然促进政治制度的完善,最终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都有各自相对应的权力与利益,当这些权力运行良好,各个版块利益都有很好的保证,那么公共利益(近似值)肯定能够得到很好的实现。即“政治制度的价值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a90f7ce2cc58bd63086bd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