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履约机制探析 作者:周冬 来源:《消费导刊》2011年第01期 《京都议定书》(英语:Kyoto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本文拟对京都三机制进行分析。 《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三机制是指:议定书第六条所确立的联合履行(J1)、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第十七条所确立的排放贸易(盯)。 一、联合履约机制 联合履约机制是指允许附件一国家之间投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项目投资国可以获得该项目产生的减排单位或者转让此减排单位,以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削减承诺。 联合履约是附件一国家之间的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目的是帮助附件一国家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其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减排成本较高的附件一国家通过该机制在减排成本较低的附件一国家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项目,投资国可以获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单位,从而用于履行其温室气体的减排承诺。而东道国可以通过项目获得一定的资金或有益于环境的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发展。 联合履约大体涉及到投资国、东道国和第三方。投资国是履行承诺时面临着较高减排成本的附件一国家,而东道国一般是具有较低减排成本的附件一国家。投资国投资于东道国的减排项目,以获得的减排信用抵消它的减排义务,第三方是由《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批准组成的国际执行机构,其作用是提供合作双方潜在项目的信息,以及对联合履约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监测、评估和核证。 二、清洁发展机制 在京都三机制中,清洁发展机制或许最具创新力,而且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三机制中对发展中国家意义最重大的。 CDM主要内容是指附件一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非附件一国家开展项目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以下简称CER),用于附件一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不难看出,清洁发展机制的原理与联合履约机制大体相同,都是以项目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为基础。减排成本较高的附件一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通过在减排成本较低的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实施CDM项目来完成一定数量的减排任务。 CDM被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CDM的提出很富有戏剧性。其源于巴西提交的关于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排放义务案文中“清洁发展基金”(cleanDevelopment Fund,简称CDF)。根据巴西的提案,发达国家如果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承诺,应该受到罚款,用其所提交的罚金建立“清洁发展基金”,按照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比例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展清洁生产领域的项目。在就该基金进行谈判时,发达国家将“基金”改为“机制”,将“罚款”变成了“出资”。 三、排放贸易机制 排放贸易是京都框架的基石。排放贸易或许也是最具政治争议的机制。但排放贸易并非有一个新概念,它已经在许多国家的国内层面上得到具体的应用。在京都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反对引入该项机制,美国等伞形集团国家则坚持引入该机制。经过妥协,最后明确该机制只在发达国家之间开展。概而言之,排放贸易机制是指一个附件一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附件一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从环境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排放贸易是以确定的排放削减目标的确立为前提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acc75d2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