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政工程施工作业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围挡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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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政工程施工作业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围挡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政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市政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工程和其它占用市政设施的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施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提出具体要求,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理合同约定,编制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规划,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及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施工企业施工前,应编写全面、具体、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名、加盖公章的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七条 工程施工前,应对照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围挡标准化、标志规范化、措施人性化,保障施工期间周边环境不受污染,确保施工现场的道路平整、排水畅通和交通安全。 (一)施工工期在15日以下的,可采用半封闭作业,工期在2日以内的临时定点维护作业可采用锥形桩进行临时隔离,工期在2日至15日的应采用钢护栏进行临时隔离(钢护栏规格见附图一)。 (二)施工工期在15日以上的,应采用全封闭交通作业,应设置砖砌围墙加彩色压型钢板的全封闭围挡,统一采用砖砌0.3米高的基础墙,加高度1。8米的彩色压型钢板,围挡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作业现场应设置施工警告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信号.工程作业、养护、维修及其它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第十条 施工作业中所用锥形标、围栏、围挡及标识标牌等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围挡不得乱写、乱贴、乱画,围挡有破损、污渍的,应及时修复、清洗、见新.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专职清扫保洁人员,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减少粉尘污染,运输沙石、灰土等材料的车辆必须覆盖严密,符合不撒、不漏标准,车辆要保持整洁,轮胎要清扫冲洗干净。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净、场清,污水应按指定地点排放,危险作业区应挂警示牌。 第十二条 现场工程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时,应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赤膊。 第十三条 材料应严格按施工总平面图布局,分类堆放整齐,堆放不超过标准,超高堆料和大型构件堆放必须有稳定措施,堆料场地不做他用,根据其性能采取防雨、防潮、防晒、防冻、防火、防损坏等措施,建立材料技术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须分类堆放,加设明显标志,专人负责。管道施工时,管材严禁沿开挖沟槽摆放,施工机械设备和车辆妥善停放。 第十四条 现场住宿的工程,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及生活区应有明显划分,具备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宿舍内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正常休息。宿舍内应限定人数,有安全通道,宿舍门向外开。宿舍外应安排专人负责周围环境卫生,应设污物桶、污水池,房屋周围道路应保持平整。室内照明灯具低于2.4m时,采用36V安全电压,不准在36V电线上晾挂衣物。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作业条件订立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并记录落实情况;按照不同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材设置的位置和数量等均应符合有关消防规定;需要动火的施工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凡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写明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齐全。标牌悬挂数量与工程相适应,作业岗位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有条件的应设水冲式厕所,厕所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筑物内和施工现场保持卫生,不准随地大小便。 第十八条 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炊事人员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食堂应在明显处张挂卫生责任制并落实到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能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白开水。生活垃圾应设专人管理,及时清理运送装入容器,不能与施工垃圾混放。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尽量减少市政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必须有防尘、防噪音措施,不得在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建立施工不扰民制度。 第二十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贯彻作业避高峰、快速施工的原则,根据养护作业的实际环境情况和噪声排放、废弃物收集、粉尘排放等因素,制定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公共设施的保护,减少因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一条 为减少养护作业对正常交通的影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精心组织有效的交通控制、保障措施,应按作业区交通控制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设施和标志,渠化装置应设置于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位置以及养护维修作业区附近,施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交通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二十二条 道路养护作业主要有半封闭作业和全封闭作业两类,半封闭施工现场应设置完备的交通导引、警示等标志及公示牌,并派专人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全封闭施工现场除设立以上标志、标牌外,必须建立值班制度,由专职保安人员值班,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工作卡。 第二十三条 作业时,应按交通流顺向设置与养护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作业完成时,应按交通流逆向撤除所有与养护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防护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第二十四条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应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组成。 第二十五条 上游过度区内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车辆导引标志,标志应清洁、醒目、指示清晰。 第二十六条 工作区域内应设置工程车辆专用进出口,并设置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并有专人指挥。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道维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图见附图二)。 (一)警告区应考虑道路交通流量、时段、封闭道路车道数、原来道路车道数、养护期间道路的通行能力等因素设置施工标志,加强交通引导,最小长度为20米. (二)当需要封闭车道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应使车流变化平缓,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为20米,车速较快或在隧道内时应适当加长,下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为15米. (三)缓冲区最小长度为15米,工作区长度应根据养护维修作业需要确定,终止区最小长度为5米。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道维护作业控制区上游过渡区取5米,缓冲区取2米,不设警告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工作区长度根据维护作业需要确定(布置图见附图三)。 第二十九条 人行道维护作业控制区,上游过渡区取2米,不设警告区、缓冲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工作区长度根据维护作业需要确定(布置图见附图四)。 第三十条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强化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等处罚,并按以下办法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四、五、六、七、八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顿,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至3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九至十五条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至二十九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顿,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其它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所处的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c7b1805cf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