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几点思考 毕成 【期刊名称】《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0(014)003 【摘 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刑法确定的新罪名,对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严重不负责,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为某种利益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不构成本罪。对国家的损害不能局限于现实的直接的经济利益,要作广义理解,同时要适当提高本罪的刑事责任。 【总页数】2页(P34-35) 【作 者】毕成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若干问题探讨 [J], 李晓艳 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之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 [J], 崔星璐 3.国有企业合同风险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的研究 [J], 武文卓 4.国有企业合同风险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的研究 [J], 武文卓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研究 [J], 刘杰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cb7c754ec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