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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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1.27 【实施日期】2014.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201411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法律法规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 1 / 2










有资产。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法律法规赋予本级政府出资或拥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其相关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范围: (一)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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