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小抄-知识点)00228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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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依据教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金瑞林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笔记依据目录

第一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第二节 生态学基本知识 第三节 环境问题

第四节 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第五节 环境标准

第六节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制与立法规划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第六章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第一节 环境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第二节 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环境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第四节 环境管理机构

第五节 我国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七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

第二节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

第三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节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第五节 公众参与原则

第八章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三节 “三同时”制度 第四节 许可证制度 第五节 征收排污费制度 第六节 经济刺激制度

第七节 其他重要环境保护制度

第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第二节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第三节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第四节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第五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十章 环境标准

第一节 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环境标准的作用

第三节 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定 第四节 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第十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行政责任 第二节 民事责任 第三节 刑事责任

第二编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立法 第二节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第十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十五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十七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十八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其他危险物质管理的规定

第一节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其他危险物质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十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自然资源及其特征 第二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章 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第二节 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规定

第三节 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第四节 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第五节 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第二十一章 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 第一节 水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第二节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森林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第二节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章 草原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草原资源及其立法

第二节 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渔业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第二节 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章 矿产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矿产资源及其保护立法 第二节 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章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保护立法 第二节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章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四编 国际环境法

第二十八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 第四节 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十九章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与实施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第三节 国际环境责任和争端的解决

第三十章 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法律保护 第一节 大气与外层空间 第二节 海洋环境 第三节 淡水资源

第四节 废弃物与有毒有害物质和行为 第五节 生物多样性

第六节 两极地区与世界遗产

第一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重点)

第一章绪论(基础)(非重点) 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 ⑴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⑵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⑶相同点:“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⑷不同点: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②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③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④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补充: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环境科学中最常用分类:

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等。 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此分类,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既是自然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

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环、碳循环和氮循环,它们与环

境保护的关系非常密切。

食物链概念形成一条以食物把各种生物连结起来的锁链,叫做食物链。

营养级概念在食物链上的各个环节称为营养级。一般45个营养级。

1/10定律是指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1/10定律)

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然因素,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台风、水旱灾害、泥石流等,都可以在短期内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为因素,如建造大型工程,从而大规模改变环境条件;大量毁坏植被,从而改变生物的生境;向环境中大量排放有毒污染物,等等,这些人为因素都能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引起生态失调,甚至造成生态危机。

第三节 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及分类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第一环境问题是指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是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二、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 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⑴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同整个生物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界一样,要完全依赖于地表的环境条件。

境问题。

如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一切动物离开氧气便不能生

第二环境问题的分类

存、臭氧层的形成也是地球生命存在的先决条件之

⑴自然环境的破坏所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

一、对人体血液成份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

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

含有60多种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

⑵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

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惊人地相似。

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至危害人体健康,

⑵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人类能通过劳动,通过社会性的生产活动,有目的、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二者具有复合效有计划、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

生存和发展。人类在改造环境的过程中,人类——环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境系统工程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 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⑴从自然加剧环境破坏。 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当前的环境问题:

力;⑵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没有彻底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污染以新的形态在发展 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出现了全球性的3大问题是:酸雨二氧化碳的温室效

如果超出这两种界限,就会打破生态系统的正常平

应臭氧层破坏

衡,一方面造成资源枯竭,一方面使环境质量恶化。

自然环境和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

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

市化的巨大压力

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海克尔1866年提出

自然灾害显著增加

的,研究动物同有机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被

大气污染范围越来越大,出现了全球性的并直接影响

定义为: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

整个生物圈的某些机制和平衡的3大问题是:酸雨二

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这整个生物界。

氧化碳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

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

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间的关系

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

生态学规律。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中心课题。

条件。一个国家的地理条件和资源状况对社会和经济

第二节 生态学基本知识

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人类的生活和经济一、生态系统的组成(单选或多选)

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发展的正常需要,就必须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每个用和养护。 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 生态系统的组成包括:

⑴生产者。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生态系统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⑵消费者。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一级消费者是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是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是三级消费者。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

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殖应有一个适当比例。认为社会发展只取决于社会制度而与人口增殖无关,甚至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人口过剩问题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人口增长过快,会刺激需求和生产,从而破坏人类环境系统的总平衡。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人口膨胀是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它引起了粮食紧张、资源破坏、能源危机、环境污染加剧等一系列问题。非洲自然环境破坏引起的大灾荒,根本原因是人口激增。

我国的人口问题是一个在短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的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难题之一。

⑶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

发展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两方面,而基础是经济

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其作

发展。经济发展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

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

物质基础。保障和改善人们衣、食、住、行的生活需

部分

⑷无生命物质。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各种有机物、要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在发展中国家,要摆脱贫困、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为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唯一的出路是发展经济。包括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

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来为其提供资

二、生态系统的功能

金和技术。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

⑴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

因而受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生态系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

统的能量流动通过食物链和食物网进行的。 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量的限制。盲目发展生产,⑵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造成资源、环境也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资


污染是没有国界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这样不仅使发展不能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

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

持续进行,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西方国家工业化过

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

程中普遍走了一条重发展、轻环保,甚至牺牲环境发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展经济的道路,曾经为之佬出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代

(重点难点可简答)

价。

目的:《环境保护法》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

二、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很重要)可能简答或论述

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

⑴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为其提供资

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

金和技术。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法。



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

任务

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易的限制。盲目发展生产,

⑴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会造成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

⑵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这样不仅使发展不

⑶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能持续进行,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⑵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

的直接目的。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健康,是环境与资

系,实际上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

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

两种目的(目的二元论)

济发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由于为这三者这间

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在社会发展中或经济发展中只能

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第四节 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⑴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

保护和改善环境;

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

⑵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两方面:①保护人群健

1环境科学是在50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的背景下诞

康,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生的。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环境科学

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同现在的环境科学

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的研究对象并不完全相同。

国际性环境科学机构出现于60年代,1968年国际科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

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学联合理事会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

270年代出现了以环境科学为内容的专门著作。为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但又通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只有一个地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球》,可以说是环境科学中一部有名的绪论性著作。

但决定这种思50-60年代,环境科学侧重于研究环境污染机理和防⑵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治技术。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70-80年代,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明显加强,科学技术、

生产、环境与资源这三者的相互作用也明显加强。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与资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环境地理、生物、物理、化源保护法的重要特征。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学、医、工程、经济、管理学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三、环境科学的任务

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是一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

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主要任务包括:

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A.探索全球环境的的演化规律。

民。 B.研究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

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C.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

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D.研究区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综合防治措施。

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主体承担的义务:是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它表现为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含义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

1、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

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2、日本称“公害法”,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3、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自然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4、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

5、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其他权益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念及三点含义

只有物和行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

⑴物。

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

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

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

总称。这个定义主要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

⑴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的自然物。

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另外,前面提到的某些环境要素,如太阳,对人类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

来说至关重要,但因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就

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

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珍稀

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

和马戏团里的熊猫、老虎,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

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

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可以

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

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

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

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

括两个主要方面:①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

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的客体;

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②同防治各种污染和

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

防治各种公害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重点难点)

的客体。就是说,它们不能作为财产而被主体占有或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处分。注意案例)

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⑵行为。 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的行为,

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

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

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

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表现为从事一

⑴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要调和,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 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

例题补充:

就是说,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

以下属于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有:池塘里青蛙,马戏团自然的矛盾。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象,农民种植的庄稼, 自然环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

草原上放牧的牛羊,人工栽种的次森林

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

第三章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较简单) 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

第一节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但是,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㈠产生阶段 术性。

时间:18世纪60年代~20世界初(公害发生时期,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⑴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内容:工业经济造成的环境污染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部门。 空前规模的人为的环境污染。187318801891年,⑵技术性,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造成的毒雾事件,死亡上千施。 人。同期在日本也发生了严重的公害事件,1873⑶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日本爱知县别子铜山冶炼所因排放大量二氧化硫造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成附近农业的严重损害,引起农民数次骚动。由于一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 些公害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民的骚动,也震动了当⑷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时的执政者。在一些工业发展较去快的国家,开始制

定防止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单行法规。其中代表的有:1863英国颁布了《制碱业管理法》1906年修订)1876年英国颁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禁止向河流排放污染物以保护水源、1913年英国《煤烟防治法》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的主要立法。日本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特点: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㈡发展阶段(注意这一时期立法特点) 时间: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⑴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超过其他部门法。

⑵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㈢完备阶段(注意标志性的东西,立法特点) 时间:20世纪70年代~现在

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⑴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视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⑶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

⑷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⑸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⑹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但是我国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生比西方工业发达国家至少晚一个世纪。 ㈠中国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早在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在《王制》中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

殷商时期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

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2000年出过题。

中国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更具体、更详细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作了规定。《明律》《清律》,多沿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

㈡中华民国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国民党方面:《渔业法》《森林法》《狩猎法》《土地法》《水利法》 2、共产党(革命根据地)(多选)《闽西苏区山林法令》《晋察冀边区森山办法》《晋察冀边区垦荒单行条例》《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晋察冀兴修农田水利条例》《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1973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

1959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除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外,还对水源选择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

1973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

这一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过程为:

①官厅水库及北京西郊污染情况的调查和国务院关于防治城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批示的发布。

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

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 ⑤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 A.《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该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等。

C.《食品卫生标准》,第一次对我国各种食品规定了系统的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初步完善时期

1978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开始建立。 ②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是又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

③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十分迅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

④为了加强环境的定量管理,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不断颁布了一批具有规范性的环境质量标准、染物排放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

⑤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环境保护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 ⑥目前我国正在准备制定一批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

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为一般人所承认。 在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前几年认识尚不一致。更多人的主张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这种观点基本成为共识,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⑵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三点记住

⑴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

⑵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各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⑶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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