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请假与擅自离校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2-05-02 12:48:13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请假与擅自离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课程考核、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教育教学环节,每个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的,按旷课处理。

教师负责所授课程的学生考勤工作。教师应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可采取全程或抽查的方式进行考勤,并将学生旷课等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学院教学秘书对学生旷课情况如实记录。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教学环节,每天按四学时计算。

旷课学生的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由任课教师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内容: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该课程期末成绩以“0”分记)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院长审核批准,依照第一百条(内容: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给予下列处分: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30-39学时 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一) 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如请病假须附校医院证明;

(二) 请病假一次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次在一周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

分管院长批准;

(三) 有特殊原因请事假,一次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次在三天以上的由班

主任审核同意,分管院长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四)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分别向班主任、分管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

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教务科研办公室备案。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依照第四十一条(内容:(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必须休学:1.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需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3.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术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教务处负责分别通知学生、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所在学院负责通知任课教师。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节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擅自离校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 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2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4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6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 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813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2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说明:我院学生(本、硕、博)请假程序:个人填写(手写)学院网站上统一格式的请假表,按表内要求认真填写,由班主任(研究生需导师签字后再由辅导员审核同意)审核同意后,再由分管院长批准,交学院教务科研办公室留存。




内蒙古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学生外出离校请假申请表

编号: 学生类型:本科、硕士、博士(勾选)



姓名 年级 交通工具 请假时间



学生本人签字:



本人将于请假日期内按时返校,在此期间我保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如发生意外、个人安全等其他一切问题由我本人负责。与内蒙古大学无关。

学生本人签字:



所在班级班主任(辅导员)意见:



签字:



返校销假时间:

本人签字:

班主任/学院分管副院长确认签字:

20



学号 联系方式 往返站点



性别 专业 目的地





请假事由

本人承诺

研究生导师或应届毕业生论文指导教师意见:



签字:

学院分管副院长意见:

签字:



(公章)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e5203ae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