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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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2018115号实施 各轮船长、驾驶员:你们好!

随着长江经济带的快速发展,长江上海段通航密度持续增大,通航资源日趋紧张,为进一步优化航路规划,高效利用现有航道资源、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水域通航效率,上海海事局对原《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的《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18115号实行,有效期5年。参见附件。

请各轮抓紧时间组织学习,保存并反馈学习记录给本轮海务主管,并严格遵照执行。 今年上海辖区内的FSCPSC都会将本次“两个规定、一个办法”的学习、宣贯、执行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请各轮船长务必高度重视。

下面是本次修订的主要部分,须特别注意:

一、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1. 将原大小船分道修改为“大小型船舶分流”

大小型船舶的分类界线由1600总吨调整为3000总吨; 注意:我公司 船名 种类 载货吨 尺度 总吨 国扬17 油船 3095 88×14 1996 国扬67 油船 4305 97.2×15 2952 国扬77 油船 4130 96×14 2745 国扬118 油船 4492 100×15 2997 国扬128 油船 3474 91×14 2230 国扬178 油船 4492 99.9×15.2 2997 国扬268 油船 965 53×9 499 国扬296 油船 928 53×9 496 千岛油888 油船 943 53×9 498 划归为小型船,航法有变化。 除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外,其他航道也允许小型船舶航行,但小型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

不应妨碍大型船舶的正常航行,并尽可能靠右航行。

2. 当其他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内航行,避免妨碍其安全通行: 1)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

2)最大宽度大于32.5米的集装箱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3. 船舶沿岸航行时,应当尽可能与码头前沿水域保持安全距离,特别吴淞口国际邮轮码

头距离航道较近,船舶航经该水域应当谨慎操纵,与靠泊邮轮保持安全距离。 4. 警戒区内3000总吨及以上的大型船舶之间禁止追越。

说明:警戒区内航行的小型船之间、大小型船舶之间,在通航环境允许、保证安全的

前提下,可以实施追越。

5. 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依次遵守以下航行规则: 1)避让进出黄浦江的大型船舶;

2)进出黄浦江的船舶,逆水船应当避让顺水船; 3)进出黄浦江的船舶,小型船舶应当避让大型船舶。 5.1九段沙警戒区(原来以浮筒标号现为五点经纬度标识


5.2圆圆沙警戒区有变并新增加一点位置 5.3吴淞口警戒区新增三点位置 5.4新增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

6.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影响航行安全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尽可能驶离航道,通报船舶动态,并及时向吴淞VTS报告。

说明:注意先后顺序和“安全第一”的原则,驶离航道优先、通报动态,再向VTS

告。

7. 下列船舶应当避免在长江上海段夜间航行(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

1)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层壳的油轮及达到2型船舶

的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

2)载运闪点小于23℃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

3)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 4)载运散装液化气的船舶。

8. 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内锚泊,且不得从事非法过驳作业;

拟从锚地、锚泊点起锚进入航道的船舶应当在起锚前向吴淞VTS中心报告; 横沙危险品锚地和横沙东锚地调换。

说明:以前横沙危险品锚地夹在横沙东、西锚地中间,调换后从外向内依次为横沙危险品锚地、横沙东锚地、横沙西锚地。

二、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1. 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 说明:明确要求“备车、备锚”和“船长在驾驶台值班” 2. 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说明:油轮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的富余水深须达船舶最大吃水的15%,其他船舶的富余水深仍为船舶最大吃水的12%。船舶吃水指淡水吃水。

3. 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D12D25D36灯浮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2海里航段两侧水域除外。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交会。 说明:1)航道内禁止追越,即虚拟航标标示的航道内禁止追越,只能利用边坡水域实施追越,但在追越完成后,船舶应返回AIS航标以内航行。

2)不得追越正在会船的船舶。

4. 超宽交会。

说明:特指大型重载集装箱船与大型邮轮之间的超宽交会。 5.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说明:深水航道边界用虚拟AIS航标标示,航道宽度为350—400米,从长江口往圆圆

沙依次编号;虚拟AIS航标往外边坡水域100米,设置实体航标(实体航标间宽度为550—600米),边坡水域只是追越和超宽交会时使用,正常航行时,船位须在AIS航标以内。

6. 下列船舶应当避免在长江上海段夜间航行:

1)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层壳的油轮及达到2型船舶

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

2)载运闪点小于23℃散装化学品的船舶;

3)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化学品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f25646b53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