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只写一方名字? 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只写一方名字的案例: 案情介绍:夫妻离婚争房产 王某与赵某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2004年1月生育一子王1。2002年10月,王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368748元(目前价值2098962元),购房款分三次付清,王某分别于10月19日交定金10000元、10月30日交付购房款200000元、11月7日交付购房款158748元。2002年10月31日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的购房款是由其父亲筹集,王某父亲王某2为此于2002年10月15日通过银行电汇给赵某160000元;王某2还向亲戚借款203000元,并委托亲戚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银行汇给王某,王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均用于支付购房款。 2013年2月,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分割上述房产。赵某称购房时双方商量由两家共同出资,赵某一方由5个姐妹每人出10000元、父母出50000元、赵某个人积蓄50000元共计150000元,剩余房款由王某一方筹集,具体来源不详。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离婚,双方之子王1由王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双方的家具、电器予以适当分割。双方发生离婚纠纷时涉及的房产,因王某父亲王某2另案就该房产提出确权之诉,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该房产未予处理。之后王某父亲撤诉,赵某再次提起分割房产的诉讼。 争议焦点:确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王某主张购房款由父母出资,就应当提供相应的汇款凭证、款项去向等证据,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提供的汇款凭证上的金额、日期均与支付购房款的时间基本吻合。在对方虚构借款的情况下,考虑到一时难以准备充分的证据,赵某的胜诉率很高。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该规定中,“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中的“出资”应该理解为全款出资,具体到本案中,该购房款分三次全部付清,且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房产应当视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 法院对王某主张的购房款由其父亲支付予以认定,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该房产系王某父亲对王某个人的赠与,房产应属王某个人财产,而非王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某主张对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从另一个角度讲,中国在结婚的传统做法,往往是男方应该为结婚付出更多的财力和精力。目前的《婚姻法解释三》的这条规定,虽然保护了父母的财产权,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造成的很大的打击,很多情况下,这种打击的后果是由女方承担的。这样反而有损妇女的利益。在本案中,所争房产价值很高,但是最终女方确没有分得任何的份额。因此,在这也提示大家,结婚要谨慎,如果想要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好能够做好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fb7c20a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f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