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导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 0.1 复习笔记 一、法学和法理学 1.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2)法律现象不仅为法学所研究,而且也被许多其他社会科学所关注。虽然,这些社会科学都关注法律现象,但是它们与法学的关注不同: ①法学是把法律现象作为自己的专门研究对象,而其他社会科学只是把法律现象作为它们研究的一部分内容; ②法学对法律现象的关注是从法律的角度或合法性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而其他社会科学对法律现象的关注则从自己学科的视角来研究法律现象的。 (3)法学的研究对象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①以法律规则本身为中心的创制、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方法、手段; ②在法律规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原则; ③研究法的规律性。 2.法学发展的历史逻辑 (1)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因此只有在社会出现了法律现象以后,法学才可能产生。 (2)在古代中国的历史上很早就有了有关法律性质和作用的论述,也出现过不同的学派,但是这些有关法律性质和作用的观点只是他们的政治哲学的从属部分。 (3)在西方的历史上,古希腊的哲学家也有许多关于法律的论述。 (4)法学发展的历史不仅是法学从整个社会科学中分离的历史,也是法学内部不同学科分化的历史,从古代混沌合一的法学中逐渐分化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部门法学。 (5)法学发展的历史逻辑不仅仅是分化,在当代也出现了综合的趋势。 ①经济法学就是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综合。 ②在各个主要的传统部门法学中都出现了其他部门法学的渗透。 ③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综合,出现了介于若干学科之间的新学科。 3.法学体系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法学逐渐形成了一个有着众多分支学科的法学体系。这个体系如何构成既决定于客观发展,即各个分支学科的实际发展程度以及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内在联系,也决定于构建这个体系的学者的主观意见。 4.现有的法学学科划分 (1)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大体包括:①法理学;②法哲学;③法社会学;④实证法的理论(法实证论);⑤法经济学;⑥立法学;⑦法律解释学;⑧比较法总论;⑨法人类学;⑩法文化学等。 (2)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①法律思想史;②法律制度史。法律史学既包括通史,如中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也包括断代史,如先秦法律思想史、明清法律制度史等。 (3)部门法学是以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整个法学体系的主体部分,包括:①宪法学;②行政法学;③刑法学;④民法学;⑤商法学;⑥经济法学;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⑧环境资源法学;⑨诉讼法学;⑩军事法学等。 (4)外国法学是以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包括:①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思想,如英国刑法、美国宪法等;②若干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如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英美法系、现代西方法哲学等;③以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比较研究为对象的各种比较法学,如比较刑法、比较宪法等;④总体的制度或思想的研究,如外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思想史;⑤以某一个法律部门为对象的研究,如外国宪法、外国民法等。 (5)国际法学是以研究国家之间、国际组织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对象的学科,包括:①国际公法学;②国际私法学;③国际经济法学。 (6)交叉学科是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相结合的产物,比较多地运用了其他学科的既有知识,包括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计算机科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种族、法律与性别、法医学、物证技术学、法律心理学、法律统计学等。 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与法律史学 法理学的基本结论是从历史和现实的法律现象的发展与变化中抽象出来的,没有历史研究,法理学的任何结论都是没有根据和不负责任的;不借助法理学,法律史研究是缺乏灵魂的。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 法理学的结论不只是对个别部门法的研究,而是涉及关系整个法律制度的全局性、普遍性、一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可能只通过一个具体的部门法的研究得出,又必须有部门法研究的基础,从部门法的研究中抽象、升华。 (3)法理学与外国法学 ①当前各个国家的法理学研究都主要是以本国法为内容,其必然体现了本国的特殊性,但特殊性是和普遍性相联系的,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 ②具有普遍性的法理学建立在世界各国的普遍联系之上,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全球层次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相互往来,正在一些领域形成全球规则,这就使一般法理学的建立成为可能。 (4)法理学与国际法学 ①法理学的主要结论基本上是以国内法的研究为基础,而国际法则被看作是一个独立于国内法的体系,在其本质、作用、制定和实施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上都与国内法有着很大的差别。 ②国内法的实施依靠的是国家机器,如军队、警察、监狱,而在国际范围内则缺少类似的机制,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不是超国家的组织,国际法也不是超国家的法。 (5)法理学与交叉学科 在法理学中,法律与经济、政治、文化、道德、宗教、习俗、科学技术等等的关系一直是研究的主题,交叉学科的发展是这种主题研究的深化和继续。交叉学科借助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把它们应用到法律现象的研究中。 6.法理学的构成和知识体系 (1)构成 ①法哲学 a.广义的,就相当于法理学。 b.狭义的,属于法理学中的一部分,即关于法的概念、作用、价值、历史发展规律,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法的制定与实施中的哲理,以及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0314843a7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