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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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我们永恒的追求

——读《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摘要】 追求正义,一直是我们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问题,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最高目标,也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本文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此书的三个部分都对正义有所阐述,其中描述了一些法学派以及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领悟到正义在法理学中的重大作用,从而真正的认识到正义在法理学中是永远存在的话题。

【关键词】 正义 理学 秩序 法律哲学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花费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他作为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迄今为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理学名著。它通过法律哲学的历史介绍,还有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不仅是对法学历史的一个阅读,同时,也使得我对法律的内在价值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对本书内容核心精神的概述

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所了解。

纵观全书,它给予我的最大的感触是在于对正义的解读。作者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还有共同福利都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他认为,“自然法乃是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不可能有可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同时“这样的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以为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对自由、平等、安全三个价值的效力范围进行一些限制也是与共同福利相符合的。在这些情形下,正义提出这样一个要求,既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在一个正义的法律制度所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人的需要中,自由占有一个重要的位置,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整个法律和争议的哲学就是以自由的观念为核心而建构起来的;“人们之所以在正义的理论中只给予安全以一张幕后交椅的原因,必须从这样的一个事实中去探寻,这个事实就是安全在法律秩序中的作用之一具有从属性和派生性: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的维续下去”,此描述已经使我们认识到了法律作为维持秩序的工具,它应该体现着人类的价值追求和向往,任何的法律实际上都蕴涵了一种深刻的精神,而正义则是这一种精神的深刻体现。

、关于对正义的探讨

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概念所关涉的乃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规则并不足以创造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生活样式。”我们必须把注意力转移到正义上。正义的目标是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因为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须的)。如果一个法律制度有益于实现这个目标,它就是正义的。追求正义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博登海默还认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






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博登海默接着在书中考察了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克思、斯宾塞到康德、罗尔斯、霍布斯等历史上许多法学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所提出的各不相同的正义观。自由、平等、安全,作为正义的基本成分,都曾被思想家赋予了最高价值;在不同的社会和经济制度中,统治者也都曾根据形势的迫切需要、给予其中一种价值以突出的地位,而贬低其他两种价值的重要性。博登海默通过对凯尔森、康德等人的法理思想的分析,还论证了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与自由、平等、安全及公共福利等的关系。通过法律增进自由、平等和安全,乃是由人性中根深蒂固的意向所驱使的,是立法者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但这三个价值中没有一个是应当得到无限承认和绝对保护的,而应根据每个社会的具体情况给予三者适当的位置,同时还不能忽略值得法律体系增进的其他价值(如审美、教育、健康等),以实现一种合理的安排,创设一种和谐的、诸种价值之间有机统一的整体。

三、正义是法律的内在价值

其实关于正义在法中的价值,许多的法学家都有着深刻的论述,归结起来,这些法学都认为正义是法律的主宰。从柏拉图的《共和国》到亚里士多德,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斯特沃德的平均主义的正义观,还有康德,霍布斯,正义的理念都灌透在其理论体系中。例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道和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并且是他的准绳,他的“法是善良和公正艺术”的明言,一直成为人们探讨法律的内在价值的座右铭。西塞罗也认为,“某种存在物是否是法律,并不是看它是否出自国家或者是否为习俗,而是看它是否与正义与自然相一致”,阿奎那在其《阿奎那政治著作选》中也说道“人们所制定的法律不是正义的便是非正义的。如果法律是合乎正义的,它们就能从作为其根源的永恒法汲取了使人内心感到满意的力量”。正因为正义在法律中的重要性,沃克才会对法律产生这样的一个基于正义的定义——“一个社会的法律,无论是在整体上,还是在具体的规则上,其目的无疑地是为了达到或促成正义。在统治者看来,某项法律被制定、生效,是因为它能给社会带来正义。

四、正义是我们永恒的追求 法律作为维持秩序的工具,它应该体现着人类的价值追求和向往,任何的法律实际上都蕴涵了一种深刻的精神,而正义则是这一种精神的深刻体现。通过以上对正义的解读,我认为正义作为法律的一种内在价值。那么什么是正义?对正义的理解现在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吗?答案是未知的。可谓古今中外,法莫不求正。正义,是法的最高追求。关于什么是正义,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正义是使人得其应得的精神意向,有人认为正义是存在适当平衡。”的确,正义很难去给它下个定义。在博登海默的书中也介绍了各个时期各个学派的法学家和思想家对正义的探讨,作者在书中的第一部分就简要的介绍了柏拉图对正义的理解,柏拉图说,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他深信,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据法律的”。接着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对正义作出了进一步的分析,在他看来,正义存在于“某种平等”之中,他还把正义分为了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后来的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圣·托马斯·阿奎那,他把正义定义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根据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后来,康德将正义定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人的意志结合起来”。还有实证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和阿尔夫·罗斯,他们两个都认为,正义问题是一个虚假问题,是一个根本无法根据理性分析而被明智探讨的问题。从以上学派的观点可了解到正义是法理学中一个永存的话题,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是没有止境的,就像博登海默先生所说的对正义的探求是永无止境的,而且是充满了困难。本人认为正义不管是过去,在,还是未来,它依然存在于我们的法理学中,因为正义是法律内在的最高价值与人类最基






本的要求,正如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正义是分配社会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主要制度,被其视为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这本书,本人深深体会到有关他的综合法理学的思想,特别是他把整个西方法理学各个学派的理论从“分化”走向“综合”的观点,体现了他的一个“综合”思想构架,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结构清晰。其实在本人看来,博登海默试图把各个法理学派的观点综合在一起,建立综合法理学好像没有太大必要,因为各个学派有他们自己的理论背景和发展趋势,随着时代的发展,各个学派之间慢慢能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进一步完善各自的理论。不过博登海默的综合法理学也有它存在的合理性,这本书让我们从整体上能更好的把握法理学的知识。本人还发现本书积极肯定了但并未穷尽所有的法理学的真理,们应该以此为基础,不断地探索法理学的理论,立足本国法学的实际,积极借鉴西方的理论,为中国法理学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本书正如作者所强调是为了教学,笔者认为它已达到了教学的目的,让我们了解了西方法理学各派的观点的同时,还深深的领会了关于正义的一些理论以及正义与秩序之间结合所形成的一种平衡理论,成为我们以后对正义不断探索的基石。

参考文献:

[1][]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4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78 [3][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第39 [4][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75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7 [6][]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63,第124 [7]何勤华,《西方法律名著精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第216 [8]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第65 [9]卓泽渊,《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第97 [10]黄建武,《新编法理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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