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渝财基〔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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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1.05.11 2021.05.11 渝财基〔20213 财政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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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相关区县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村财委托乡代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198号)《重庆市村民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指导意见》(渝财基〔20183号)等文件精神,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夯实村民委员会会计基础工作,依据“规范业务、防范风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重庆市财政局决定在部分区县开展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规范试点工作。 一、试点区县

黔江区、开州区、北碚区、大足区、武隆区、城口县。 二、试点内容

试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机构设置,财务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人员管理;会计、出纳、报账员等相关岗位的职能职责的确定。

2.财务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制定。村民委员会应健全各项内部财务制度,制定相关制度的工作流程图或者示意图,增强可操作性。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


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干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等。

3.会计基础和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试点区县财政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规范检查,促进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4.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村民委员会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理财。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监督作用,保证农民群众财务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区县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财务公开文件要求,合理细化确定公开内容,研究探索切实可行的公开形式,增强财务透明度。 三、试点步骤

(一)试点动员(515日前)

召开试点区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部署动员试点工作。 (二)区县实施(930日前)

试点区县按通知制定细化实施工作方案,布置动员,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干部和财务人员培训,保证试点工作推进实施。

(三)实地评估(1031日前)

市财政局组成工作组到试点区县进行实地评估,评估试点工作的实绩、效果、经验及群众的满意度。 (四)总结验收(1130日前)

试点区县财政局汇总试点、评估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将试点成果推广应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区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把此项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征求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基层干部等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各项制度的广泛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二)加强调查指导,确保试点实效。

试点区县财政局要认真梳理各级巡视、巡察、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发现的涉及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村“两委”换届离任审计中的突出问题。应深入乡镇、村社开展实地调研,在政策、法律、理论等方面给予指导,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方法。总结试点经验,确保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1323929b4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a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