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主要谈两点认识:一是内涵理解,二是体系建设。 理解“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有三个视角。一是空间规划改革。体现全域全要素空间统筹是这次空间规划改革的核心,村庄规划定义为在开发边界以外、详细规划层面的法定规划,这与过去理解的村庄规划有很大不同。同时,这次改革强调面向管理和实施,“实用性”体现在要“有用,好用,管用”; 二是村庄规划实践。近年来各地编制了大量的村庄规划,甚至盲目推进全覆盖,但这些规划到底有没有用,在实际中确实存在很多疑问。规划类型多,参与主体多;行政上也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从上到下条块分割严重。从这一角度认识“多规合一”需要顶层设计,从规划建设管理到部门协同和社会参与,把各项工作统筹起来,实现多规合一的规划和运行机制。“实用性”同样来自对实践的反思,乡村规划要按需编制,中央文件都强调村庄规划要分类编制,应编尽编、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 三是乡村发展实际。乡村是生产生活生态高度复合的有机体,村庄规划要有多系统合一的思维,突出问题导向,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解决好乡村发展的实际问题。 不同角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同情况。例如同济规划院正在参与的山西岚县长门村规划,这是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支持中国科协的对口帮扶项目。长门村是贫困村,在项目开展之初即确定这是一个三年规划,结合科协帮扶计划解决村民实际问题。通过调研征集村民意愿,梳理形成项目清单,但这些项目并没有政府专门的资金支持,需要发动社会力量。第一个启动项目是农房改造示范,列入科协推动的农房改造科普示范项目。这类规划注重从解决村庄实际问题出发,是需要的,但与当前空间规划体系改革中定义的村庄规划存在明显区别,之间是什么关系? 由此引发对第二个问题的讨论,即乡村规划体系建设。空间规划的本质是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公共干预,作为政府实施空间治理的工具本身具有综合性。当前强调发挥空间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及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有其时代背景和特定的语境。从乡村地区发展特点来看,乡村不是以增长为主导的地区,同时地域差异性大,与自然环境高度融合,并且城乡转型造成村庄社会结构不稳定、基层自治能力薄弱等矛盾。这些特点决定了乡村振兴和乡村规划工作是复杂系统工程,需要多样化、体系化的治理手段。村庄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必须与乡村规划体系建设结合起来,这是乡村地区的特点决定的。 乡村规划体系建设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法规体系建设。要打破规划体系就等同于规划编制的思维,乡村地区发展是依据编制的“规划”管理还是靠“规则”管理,这是很值得思考的。 二是政策体系建设。乡村发展不仅是物质性建设,更重要的是政策性因素,如何统筹两者关系是规划工作的难点。比较典型的是县域规划中村庄分类和村庄布点规划,背后都需要一套完整的政策设计。特别是村庄发展问题具有动态性,乡村的前景和趋势与政策因素是相互作用的。 三是规划编制体系。从宏观的政策性规划到微观的实施性规划,不同层次的空间规划里都应当有乡村规划的内容,并且类型多样,包括建设性的规划、针对某一系统的专项规划,以及针对某一时期的阶段性规划等。村庄规划的法定性要放在编制体系构建的角度来认识,需要协调好和其他规划之间的关系,发挥法定规划在推动多规合一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是规划行动体系。多规合一是一个过程,其矛盾不可能通过一次编制改革或一个规划就得到解决,关键在于实施和行动,需要加强对乡村发展动态性的认识和常态化的规划运行机制建设。 综上观点,法定村庄规划的定位应该放在规划体系改革和国家空间治理体系建设的语境下认识。详细规划经历了面向开发建设、面向规划管理、面向空间治理三个层次的演化,村庄规划作为建设管理依据,其法定性应加强管控性内容,本身不应该成为建设规划。 强调“多规合一”和“实用性”是乡村发展实际需要,也是规划体系改革需要。要加强乡村规划体系建设,理清村庄规划和乡村规划体系建设的关系,这将是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规划方法上要体现乡村的主体性,尊重村民意愿是基本方法,处理好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关系,既要避免过度行政化,也要避免过度自治化。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1cc3cdb5b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