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和省财政厅颁布的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校领导分管系统限额、专项审批,大额借支实行联签制。 第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设置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管理科,下设财务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对学校负责。同时,学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条学校管理科财务组配置一名财务主管、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具体管理财务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应加强预、决算管理,按上级指示精神和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和决算,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予公布。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财务监督,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机构,形成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 各项收入管理制度 第八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其他收入。 1.学杂费收入:按省物价局和高教厅等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杂费是学校的重要收入,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有关科室的协同下,积极收纳,做到安全、快捷、准确。 2.培训费收入:指学校培训中心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收取的各项收入。 3.其他收入:主要是指一些零星收入,如各种考务费、学校财产变价收入、罚款收入等应属学校的收入。 第九条学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钱柜”;为学校或科室采购物品、缴纳款项等,不论对方以什么形式或借口返回的现金、礼金及物品,都要缴交管理科,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一经发现,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条学校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职,引起学校收入减少或流失,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 财务报销与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的各项支出,除工资、福利经常性支出及节假日支出外,应分清支出类别,在取得发票等报销凭证后,办理审批报销手续,以便财务及时入帐。 第十二条报销支出审批权限: 1.凡每笔支出超出2,000元以上者,•应先报财务主管审核后再报校领导批准。 2.报销凭证应以正式发票为准,并有单位名称、开具发票单位印章、单价、数量,批量采购应附货物清单、规格、型号、金额等内容,发票背面应有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证明。对于不符合填写要求的发票,财务人员不给予报销。 3.下列情况的支出,经科室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校长批准,方可报销。 ⑴“白头”单报销,每单数额应在50元限额以内,并有商店等单位印章、购买数量、单价、支出用途。用款经办人应尽可能索取正式发票。 ⑵特殊支出无发票及其他报销凭证者,应有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2人以上签字证明。 四 财务报表及预决算报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于每月终了的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份财务收支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按月结帐、对帐,现金、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 五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应按制度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登记卡,做好固定资产采购入帐记录,登记有关总帐和明细帐,并定期与学校财产管理部门核对帐目。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应会同财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实物盘点,至少一年一次,并做好有关记录,同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盘点情况。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具体组织和落实。 六 现金、支票、银行帐款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财务应与开户银行商定库存现金限额,多余的现金应送存银行。每月分次到银行提取库存现金。每个月帐款核对至少一次以上,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八条提取现金时,出纳人员应根据具体用款需要,填制现金提取单,由财务主管审核签名并交会计签章后,填好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财务人员不得私下到银行提取现金,否则视同违反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九条财务收取大额现金,出纳人员须于当天安排送存银行,不得滞留在财务室或存放其他地方。特殊情况无法送存银行,应报告财务主管落实好安全措施,但最迟第二天必须送存开户银行。 第二十条出纳人员须保管好支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借用支票时应在借款单上注明支付限额。发生支票遗失情况,应及时到银行挂失,如果造成学校资金流失并无法追回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除按规定开设学校银行帐户之外,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借学校名义开设私人储蓄帐户,不允许公款私存。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帐工作。每个月应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次,帐帐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 七 各种财务票证、印鉴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各种财务票证是指财务的各种收款凭证,如发票、自制收款凭证等,印鉴是指学校财务活动须使用的各种财务印章。 第二十四条发票是学校收取的各种款项收入的主要的合法凭证。应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由会计人员专人负责到税务机关购买并妥善保管,财务人员使用时应先领用、登记,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出纳人员收取款项时,不论金额大小,现金或转帐,必须由会计人员按规定给对方开出发票,并注明收款事项,不允许以“白条”代发票。 第二十六条财务印鉴应按规定分别由会计、出纳保管、使用。其中,法人印章由会计负责管理、使用,财务专用章、出纳员印鉴由出纳保管使用。严禁交叉借用财务印鉴。提取现金、填制支票时,会计人员须认真审核其用途及审批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1fc5635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ccce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