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 民办非企业性质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 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民办非企业性质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等项目资助工作,加强扶持资金项目申请、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民办非企业性质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项目资助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文物局业务审核后,由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上一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合格。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资助范围及资助额度具体包括: (一) 申请人自愿免费开放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贴; (二) 申请人结合馆藏研究新成果,为提高展示水平而进行的基本陈列改版,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贴; (三) 申请人结合馆藏举办临时展览或引进本市以外的展览,且展览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四) 申请人到本市以外地区进行展览交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五) 申请人为了宣传本馆或展示最新科研成果制作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物的价值和质量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六) 申请人为了馆藏文物保护需要进行修复的,根据修 ~ 复产生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七) 申请人为了本馆发展需要,在符合本馆宗旨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其他必要活动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除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外,应是计划在当年组织实施、并于当年完成的项目。 第五条 每个申请人每年度受资助金额总和不超过80万元。 第六条 申请资助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资助范围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 1、申请免费开放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上一年度日常运行经费使用说明; 2、申请基本陈列改版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陈列设计大纲和陈列改版方案; 3、申请临时展览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展览方案、展品目录; 4、申请宣传与科研成果出版物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出版物概要和出版合同; 5、申请文物修复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有文物修复资质单位制定的文物修复方案。 (四)首次申请还需递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评审、评估、监督等工作,按照《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2805daaf3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