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民办博物馆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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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

民办非企业性质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

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民办非企业性质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等项目资助工作,加强扶持资金项目申请、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民办非企业性质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项目资助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文物局业务审核后,由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上一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合格。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资助范围及资助额度具体包括: (一) 申请人自愿免费开放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贴;

(二) 申请人结合馆藏研究新成果,为提高展示水平而进行的基本陈列改版,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贴;

(三) 申请人结合馆藏举办临时展览或引进本市以外的展览,且展览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四) 申请人到本市以外地区进行展览交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五) 申请人为了宣传本馆或展示最新科研成果制作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物的价值和质量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六) 申请人为了馆藏文物保护需要进行修复的,根据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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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产生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七) 申请人为了本馆发展需要,在符合本馆宗旨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其他必要活动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除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外,应是计划在当年组织实施、并于当年完成的项目。

第五条 每个申请人每年度受资助金额总和不超过80元。

第六条 申请资助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资助范围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

1、申请免费开放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上一年度日常运行经费使用说明;

2、申请基本陈列改版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陈列设计大纲和陈列改版方案;

3、申请临时展览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展览方案、展品目录;

4、申请宣传与科研成果出版物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出版物概要和出版合同;

5、申请文物修复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有文物修复资质单位制定的文物修复方案。

(四)首次申请还需递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评审、评估、监督等工作,按照《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2805daaf3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