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对中国现阶段弱势群体的作用 【摘要】:弱势群体在其基本的群体特征上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敏感性。现阶段中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既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并且已经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既需要政府的参与,更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只有充分发挥民间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从而化解政治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展。 【关键字】:弱势群体;社会支持;非营利组织 弱势群体,笼统地说就是社会生活中的困难人群。“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数)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1】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问题日益凸显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并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实际上,弱势群体成为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是在近几十年。然而,弱势群体的存在,则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一定规模的社会弱势群体。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复杂、存在问题多样,弱势群体的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且已经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 从群体的基本特征上来看,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政治上【2】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 “非营利组织(NGO)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和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3】P2政府的社会组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NGO发展非常迅速。在中国的环保、扶贫、慈善、社会服务、文化艺术等领域,NGO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逐渐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本文主要探讨非营利组织对弱势群体的作用。 一、非营利组织与儿童 儿童由于其自身身体心智和社会经历的不成熟,与成年人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在我国,未成年人虽然受到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的法律保护,但由于社会治安,地理环境,贫富差距等客观因素的存在,仍然有大量的未成年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就要求社会力量介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来,为广大青少年儿童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儿童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保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可以说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源起大多与慈善相关,其中尤以对未成年人的生活资助和教育援助最为重要。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倡导发起的“希望工程”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希望工程通过从社会集资,建立希望工程基金,以民间救助方式,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继续学业,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是: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重返校园,建设希望小学,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希望工程的实施,改变了一大批失学儿童的命运,改善了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唤起了全社会的重教意识,促进了基础教育的发展;弘扬了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010年4月以来连续发生的几起幼儿园砍人案用淋淋的鲜血警醒了我们在关注儿童生存环境的重要性。连续的幼儿园砍人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逐渐兴起了有儿童家长组成的校园治安联防队,有效得解决了公安部门警力不足的问题,对各地的幼儿园及小学校园实行了有效的安全保护。 非营利组织对贫困地区儿童的援助弥补了政府救济的不足,是当代社会保障的重要环节。 二、非营利组织与老年人 老年人因身体机能退化失去工作能力同样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但与儿童相比,老年人群体得到的社会公益救济却要少的多。由政府主持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部分老年人提供了养老保险,但是对于来自广大农村和城市内没有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来说,所有的生活保障都依靠儿女,这既与中国的社会传统有关,更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结果。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介入对老年人的社会救济的时间比较晚,在这个领域的非营利组织也主要以短期服务的志愿者组织为主,涉及服务面较窄,力度小。近年来由于农民工数量的增多,对空巢老人的关爱收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类志愿者组织的关爱活动都为空巢老人提供了精神上的关爱。 三、非营利组织与残疾人 残疾人由于身体的残疾与身体健全的人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但残疾人具有健全的人格和完整的公民权利。我国法律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残疾人的生活条件普遍低于正常人,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和救助是我国非营利组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肢残人协会、盲人协会、聋哑人协会、精神病人亲友协会、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等志愿团体、社会组织和民间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却积极发挥着残疾人与正常人社会生活之间的桥梁作用,逐渐与残疾人的生活密不可分。 非营利组织对残疾人的社会救济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同时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增进了社会和谐。 四、非营利组织与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4]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农民工作为近十几年来新兴起的社会群体,数量庞大,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于户籍制度造成的就业、福利歧视等原因,农民工是中国大陆城市最底层的阶层,许多人处于非常艰难的生活和工作状况之中。 农民工大多学历水平不高,从事体力劳动,由于农民工群体法律知识素养较差,劳资纠纷,侵权事件常常发生,这也促成了农民工权益保护NGO的产生。其中以民工热线、讨薪律师团等各类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救济的非营利组织居多,而为农民工子女提供教育援助、医疗保障、劳动保险的NGO相对较少。虽然这些NGO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生活工作条件,但在政府政策过渡期,NGO提供的社会救济却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增进了社会和谐。 随着社会对农民工群体关注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非营利组织中,以大学生和法律从业人员为主要成员的农民工权益保护NGO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非营利组织与灾难中的求助者 2008年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较为迅速的一年,年初的雪灾,5.12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都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契机。 灾难中的求助者同样属于弱势群体的范畴,这个群体由于自然或人为灾害而成为灾难中临时的弱势群体,同样需要社会的救助。随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于灾难中求助者的救助已被众多非营利组织所重视。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了8级大地震,5月13日, 包括自然之友、绿家园、NGO发展交流网、多背一公斤、震旦纪等在内的民间机构迅速组织联合行动,组织发起主题为“小行动+许多人=大不同”的NGO抗震救灾行动。之后又有众多的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加入,在汶川地震救灾及灾后重建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5】 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支持被认为是“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可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整合【6】和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成为合作、关心、精神生活和智慧创造的蓄水池”。 然而NGO作为一个整体,目前尚处于一个相对弱质的艰难的时刻,在前进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相当一部分NGO严重缺乏资金、活动场所、办公设备,缺乏政府的扶持,组织的活动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薄弱,扩张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严重不足。吸引不到更多高素质的人才,也没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这些都制约着NGO的长远发展,使得中国NGO目前并不能构成与国家体系、市场体系相对应的第三种体系,而只能作为二者的补充。 参考文献: [1]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J].《前线》2001年第5期 [2]钱再见:《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J]江海学刊2002年第03期 [3]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 [4]百度百科.农民工名片 [5]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6]丁元竹:《构筑新时期社会保护体系》.[J].《望》2000年第16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3f0e03b08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b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