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吉登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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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 一、重建社会结构理论 1.生平与著作 1938年生于英国伦敦北部的埃德蒙顿,18岁考入赫尔大学。1959年进入伦敦经济学院攻读硕士学位。1974年获剑桥大学博士学位。 1966年,离开莱斯特大学到温哥华附近的西蒙·弗拉赛尔大学任教,后又转至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1969年受剑桥大学之聘,返回英国。 2.著作 1984年,代表作《社会的构成》。 1971年《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1972年《迪尔凯姆著作选》、1973年《发达社会的阶级结构》、1991年《现代性与自我认同》。 3.思想特征 重点针对马克思、孔德和韦伯的理论传统,并结合当代流行的各种学术思潮,建构社会理论。 试图克服社会学中宏观理论与微观分析、客体主义和主体主义的对立。主张从宏观与微观、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中去分析和研究社会。 二、结构化理论的方法原则 1.社会理论 吉登斯认为自己的结构化理论,既不是哲学,也不同于社会学。社会理论是关于社会行动、自我、交互行动、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定性研究,要在各种矛盾关系中揭示问题的实质。 2.结构的二重性原则 在社会实践中,人们不仅以自觉性认识原有社会结构、调整自己的行为,而且按照自己在行动中不断产生的新要求来调整行为规则和社会制度,进而使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社会结构从客观上的制约地位转入主观的创造过程。因此,社会结构具有客观制约性和主观创造性两种品格。 社会结构不仅存在于社会层面上,而且也存在于个人的思想意识之中。 3.记忆痕迹 人们头脑中的结构观念被吉登斯成为“记忆痕迹”,社会系统中的结构通过这种记忆痕迹指导人们的实践行动。——实践意识。 ⑴实践意识不是本能无意识层面上的,它也是一种意识,并且有能力支配行为;⑵不是“话语意识”,是介于无意识和话语意识之间的“只做不说的意识”。⑶具有日常性和惯例性。 三、行动、意识和能动性 1.人类意识 支配人类行动的意识不能简单地称为“自我意识”,而是“人类意识”。 2.共同知识 不可言说的共同知识就是实践意识,就像舒茨所说的“知识库存”,吉登斯称之为“灰色区域”。 “实践意识”不同于“话语意识”。 3.社会行动的能动性 “所欲”与“所做”的不同。从“所做”层面讨论能动性,吉登斯认为必须在“所做”与后果的联系中分析能动性,不仅有自觉的意识因素产生的后果,也有不自觉的无意识因素产生的后果,即意外后果。 三种意外后果 ⑴由某种偶发情境而引起的意外后果。 ⑵由一系列个体活动符合而成的模式。“集体无意识” ⑶制度化环境中大量循环往复的意外后果。 4.社会行动的权力问题 行动中的权力,或者行动的能动性,就是对事件的状态和进程的“改变”。 最广义的“权力”在逻辑上先于主体性及行为的反思性监控的构成。这意味着,由无意识或实践意识引发的社会行动也具有改变事物的权力。 四、结构二重性与制度多重性 1.结构化 社会生活是一个通过社会实践而不断实现结构化的过程。 社会行动与社会制度同时存在,二者不可分离地在结构化中交织在一起,结构化成为制度制约行动和行动创造制度的行动方式。 2.制度与规则 吉登斯把制度和规则都放在实践过程中理解,反对把两者理解为脱离实践的稳定对象。 吉登斯认为,制度就是具有时空普遍性的持续的实践活动;规则也与实践紧密交织在一起。 把规则分为三类:表意性规则、规范性规则(合法化规则)和支配性规则。 3.制度、结构和规则的二重性 规则+资源=结构。 制度不仅仅是被创造出来的结果,它作为普遍化的实践过程又不断地建构社会。 结构(丛) 表意 支配 合法化 理论领域 符码理论 资源权威化理论 资源配置理论 规范调控理论 制度秩序 符号秩序/话语形态 政治制度 经济制度 法律制度 4.结构丛与结构因素的复杂性 无论在哪个实践领域,也无论何种层面的制度化,都是在多种结构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实现结构化的。 结构丛 S-D-L D(authoritative)-S-L D-(allocative)-S-L L-D-S 制度分类 符号秩序/话语形态 政治制度 经济制度 法律制度 S=表意结构,D=支配结构,L=合法化结构 五、社会结构转型的动力、形式与后果 国家的最重要特征:“凡是国家都会牵涉到对其统辖的社会体系的再生产方面实施反思性监控。” 吉登斯从反思性监控、组织化和制度化、地域性和空间范围、表意象征和法律道德等方面开展对各种国家形态的历史性分析。 1.传统国家 主要特征:分化和裂变。“阶级分化的社会” (1)城市与乡村的分离; (2)有边陲而无疆界;(初位聚落边陲、次位聚落边陲) 书 写 书写在社会结构化过程中起到了扩大、传承、模式化传统国家的行政控制的作用。 吉登斯认为,书写的最初形式不是句子,也不是由句子组成的文本,而是比词汇编目都要早的行政列表。 书写的作用 书写经历了从最简单的行政列表到写作文本、制定法律条文的发展过程,书写对传统国家社会监控或行政控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以下作用: (1)扩大行政控制的效力范围; (2)付诸现实; (3)行为规范。 2.绝对(专制)主义国家 (1)政治力量的集中和扩张; (2)新的法律机构的发展; A.法律开始向更具普遍性的方向发展; B.法律开始承认并保护私有财产; C.刑法和国家机器所用的制裁方式的变化。 (3)受军事冲突刺激,国家加强了中央财政管理,税收征集更具严厉。 3.民族-国家 绝对主义国家发生的变化为民族-国家的产生作出了精神上、组织上和制度上的准备,总的趋势就是集中、强权和普遍化。 民族国家的主要特征:全球性、垄断性和暴力性。“拥有边界的权力集装器”。 民族-国家的形成,深层次是由于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的增长及其控制方式的变化。 民族-国家的“制度丛结” 四种维度:监控体系、私有财产、军事暴力和自然的改造。 四种社会运动 四种公民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4351ed576a20029bd642dbe.html